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借款依据?
法官:电子数据可作证据,但最好通过借条及转账凭条证明
3月17日,记者从襄城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本案虽然涉案金额才1万元,但借款方式很特殊,是通过时下流行的微信聊天,且没出具借条。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讨钱的有力证据吗?
林娜(化名)曾在外地工作,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她和王东(化名)结识,两人相谈甚欢后互加了微信。去年1月,林娜在微信上向王东借款1万元,承诺春节后归还。之后,王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往林娜的账户上转款1万元。
可到了还款期,林娜竟然不辞而别。王东多次从微信上催要借款无果,一纸诉状将林娜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1万元,支付逾期利息和律师代理费。
由于当时王东没有要求林娜打借条,法庭上,他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转账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
经法院庭前调解,林娜认可了微信的内容和转账账号的真实性,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娜当庭返还王东1万元借款本金,王东放弃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如果在以前,像王东这样没有打借条的债权纠纷案,不仅胜诉概率低,甚至连立案都很难。”此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虽然法律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进行了明确规定,可真正要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并不容易。”法官介绍,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电子数据应该是合法取得,与案件要有关联;真实性则是“硬伤”,因为很难认定聊天工具的使用人员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聊天记录是否未经删除篡改。
法官建议,大家如果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证明借贷关系,除了要完整保存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外,还要有其他辅证。当然,最好是通过借条及转账凭条等来证明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