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镇赌场“兄弟连”受审

为快速发财,襄城区卧龙镇的几位居民,在家里开赌场,每日组织人“推牌九”,仅10余日,每人就从中非法牟利数万元。近日,襄城区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5名被告人定罪处罚。
追逐暴利开设赌场
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刘某正在位于襄城区卧龙镇谭庄村4组的家中玩,该镇街西村4组居民李某某突然来到了他家。“老刘,你最近在忙啥子?有没有兴趣一起发财?”李某某说,他准备和街东村2组的陈某一起开个“推牌九”的赌场,邀请刘某一起合伙。“不会被警察抓到吧?”“没事儿,赌场就开在我家二楼,我们在场子里多安排一些可靠的兄弟就是了。”听到诱人的“赚钱”捷径,刘某动了心。
接受邀约后,刘某马上给黄某和杨某打了电话。“我和朋友搞了个赌场,你过来帮忙,好处肯定少不了。”黄某和杨某爽快地答应了。
与此同时,李某某和陈某也各自开始找人。很快,赌场就邀约了近10名工作人员。“几个朋友一起打牌,你也过来玩玩,有车接送。”3名场主为了招揽客源,每天都要打上不少电话。
当年11月21日赌场正式开始营业了,每天开场时间从下午2点到晚上8点,参与赌博的人员每场可达到二三十人。
赌场每天按照赢钱10%的比例对庄家抽取“水钱”。“水钱”扣除开销后分成5份进行分配,平均每人每场获利近万元。
涉赌团伙分工明确
为确保赌场秩序,李某某召集所有在赌场帮忙的人员开了个会。
在李某某的安排下,负责洗牌、发牌的是吴某某和江某某。“按场子上的规矩,庄家赢了就给我们100元钱,如果庄家输了,我们就啥好处也没有。”谈起发牌的报酬,两人说。
还有专门监视赔钱的人和照看场子的人。李某某又特意安排了两个人负责监管提取“水钱”的“水箱”。
另外,场主还安排小杨专门接送客人,小陈和小江在门外放哨。为了让输了的客人仍有赌资继续赌博,李某某等人还打电话找了几个在赌场里放贷的人。“我在一个怪靠谱的场子里放码,钱还比较好收,要不你也过来呗。”当年11月下旬的一天,接了卧龙镇薛某的电话以后,家住樊城区太平店镇田山村9组的郭某也来到了李某某的赌场。“我看那儿分工明确,秩序井然,放出的钱也好收回来,就放了心。”郭某说,从那天之后,他每天都准时到场向输了钱的赌徒放贷。
他说,在赌场放贷的除了喊他的薛某,还有其他几个人,其中刘某和闫某夫妇也放贷。
群众举报赌场被查
李某某和陈某都是心思缜密之人,他们非常害怕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除专人专车接送参赌人员,并派专人看门放哨外,还采取了不少措施。
赌场内几十人下注,十分嘈杂,赌博的吵闹声不时传到屋外,这让他们担心不已,怕别人听到了到公安机关举报。
于是,他们安排人员不时招呼赌场内的赌徒,一旦声音过于吵闹,就轻声提醒。但机关算尽,还是难逃法网。
当年12月1日15时4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迅速赶到李某某家中,一举将该赌场捣毁。现场抓获刘某、黄某、杨某、闫某、郭某及赌场工作人员、参赌人员等近30人,缴获赌资121797元(包括抽取的“水钱”33000元),赌具若干。
而李某某和陈某由于当日没有在班,闻讯后外逃。
法院审理定罪处罚
近日,襄城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黄某、杨某、闫某、郭某这5名被告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及资金等,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4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由于5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考虑开设赌场时间较短,襄城法院一审审理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闫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介绍,开设赌场罪是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于开设赌场的,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赌博罪,最高可判3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