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观察】当“消费评价”撞上“商家名誉”

来源: 卧龙法庭 时间:2026-01-22 10:30:03


悠悠江水,映照千年古城文脉;千钧法槌,守护万家灯火安宁。

即日起,襄城区人民法院推出名誉权纠纷系列普法专栏。网络无界,言行有规;名誉如玉,法护尊严。本专栏将通过真实案例,厘清言论边界,明晰维权路径,为公众筑牢名誉权的保护之墙。

 

近日,襄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涉网络评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该案中,万某在生育后入住某月子中心,并续聘了中心推荐的月嫂提供居家服务。因对月嫂服务不满意,万某在社交平台发布内容,提及“宝宝呛奶到窒息”“月子期间照顾不周”“宝宝剪指甲受伤”等。月子中心认为这些言论失实,损害其商业信誉,在与万某协商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万某在网络发言中陈述的基本事实属实,但其表达中夹杂的个人情绪与片面观点,容易引发公众共鸣。庭审中,月子中心表示经营受负面影响,要求删除相关内容;万某则坚持认为高额费用未获得专业服务,相关失误可能对孩子造成长期影响,情绪激动。双方各执己见,矛盾尖锐。

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关注度高、影响面广,若处理不当可能对双方造成更大损害。庭审后,法官多次与双方深入沟通:对月子中心,从其服务特殊性出发,指出其在服务管理中存在待改进之处;对万某,则关心其家庭与孩子近况,以经验交流缓解其焦虑。待双方情绪平复、能理性看待问题后,法官进一步分析了彼此困境,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经四十余天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信誉是经营者立足之本。在自媒体时代,消费体验极易传播,真实、客观的负面评价能暴露商家不足,督促其提升服务质量。经营者唯有扎实提升产品与服务“硬实力”,正视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方能化危机为转机,赢得市场信任。

同时,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消费者在网络发表评价时,应以事实为基础,理性陈述,避免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言辞。若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不当言论导致商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乃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言论自由有边界,商业信誉价连城。依法理性发声,诚信规范经营,方能共护清朗网络空间与健康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