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法院“三好法”促进逾八成损害赔偿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编辑: 办公室来源: 本院 时间:2013-01-10 11:25:00


针对人身损害纠纷赔付金额大、判决后执行难度大,以及诉讼期间案件当事人矛盾对立严重,诉讼后特别是执行过程中易引发涉诉信访的特点,襄城区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坚持三好法调和矛盾纠纷。2012年,该院共审结各类人身权纠纷案件554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459件,调撤率达82.9%;调解案件中92%的当事人自动履行了义务。

一是坚持原则用好法在做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时,该院坚持做到三不,即违反自愿原则的不调解、协议不合法的不调解、内容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不调解。所有案件的调解前提必须是查清事实、厘清主要矛盾、明晰主次责任,绝不无原则地和稀泥。同时调解过程中必须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法律规定,释明协议条款对各方的约束力和放弃某一权利可能带来的后果,让当事人真正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二是保持中立站好位。在审理案件时,该院严格要求法官做到五不准,即不准无故制止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表意见,不准在辩论前就案件事实、责任承担进行评判,不准在庭审中贬损、嘲讽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准在庭审前后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不当言行,不准通过言行表情流露裁判倾向或进行倾向性、诱导性的发问,始终以中立、亲和的言行消除当事人的猜疑和误解,营造良好调解分为。监察室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或被当事人举报的,立即通报并予以处罚。

三是调动外援发好力。该院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让诉讼当事人共同的朋友、亲戚,甚至让为某一方说情者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同时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熟知地方村情民意,以及乡镇干部了解当地村规民俗的优势,积极邀请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与法院形成互补,从而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