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法院逾八成损害赔偿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编辑: 聂志军作者: 张茂玉来源: 本院 时间:2012-07-09 16:22:46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法院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赔付金额大、判决后执行难度大,以及诉讼期间案件当事人矛盾对立严重,诉讼后特别是执行过程中易引发涉诉信访的特点,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坚持“着重调解、优先调处”的原则,因案制宜、多措并举地调和矛盾纠纷。今年元至6月,该院共审结各类人身权纠纷案件247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207件,调撤率达83.8%;调解案件中绝大部分当事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三不调——坚持原则用好法

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为尽快得到医疗费赔偿,起诉被告刘某。诉讼中,刘某利用李某急于用钱救治的心理,一再压低赔付金额,并要求将后期治疗费用一并调解处理。襄城区法院先后到市区两家大型医院咨询李某的后期治疗大概费用后,组织双方协商从而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王恭斌副院长这样解释,人身权纠纷案件虽然不存在当事人恶意诉讼和原、被告相互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往往会多做一点工作,以求取得最圆满的结果。如果上述案件中,法院仅仅就案办案,简单地组织调解,而没有将李某的后期治疗费一并考虑,不仅李某还要打一场官司,还很有可能因为李某与刘某在这次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后,影响后期治疗费的赔偿诉讼,进而引起信访。

因此,襄城区法院要求承办法官在做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时,坚持做到“违反自愿原则的不调解、协议不合法的不调解、内容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不调解”。所有案件的调解前提必须是查清事实、厘清主要矛盾、明晰主次责任,绝不无原则地“和稀泥”。同时,调解过程中必须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法律规定,释明协议条款对各方的约束力和放弃某一权利可能带来的后果,让当事人真正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十不准——保持中立站好位

2010年11月,新任襄城区法院院长的卢伟收到了一封信访件。在信中,当事人反映法官在开庭前与另一方律师打招呼,担心法官与对方人熟影响公正,要求更换承办法官。随即,该院组织专班,所有规章制度得到重新梳理、完善,对人、案、事的管理全部纳入规范化和精细化的管理之中。

在新修订《庭审行为暂行规定》中,襄城区法院对法官的庭审活动提出了“十不准”:不准随意着装,不准开庭迟到,不准无故制止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表意见,不准在辩论前就案件事实、责任承担进行评判,不准在庭审中贬损、嘲讽当事人或代理人,不准在庭审中拨打、接听电话,不准在庭审前后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不当言行,不准通过言行表情流露裁判倾向或进行倾向性、诱导性的发问,不准在庭审中翻阅与本案无关的卷宗、材料,不准酒后主持或参加庭审。同时,对法官的庭审活动,由监察室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立即通报并予以处罚。

襄城区法院卢伟院长认为,承办法官只有从细微之处入手,始终注重以不偏不倚的立场,以中立、亲和的言行取得公信力,消除当事人的猜疑和误解,才能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增加彼此信任和共识,营造调解氛围。

仅在2011年,该院就对一半以上法官的庭审和接待当事人情况进行了37次明查暗访,点名通报12人次,提出整改意见20多条,并有4名干警因“庸懒散软”被问责处分。现在,该院干警在开庭时,不仅能够提前5分钟到场,而且无论有无群众旁听,均能做到到着装整齐、用语严谨、行为规范,就连接待当事人也必须统一到一楼接待室,并有法警在场。难怪律师刘向东这样给出评价:在襄城区法院,法官言行举止处处让当事人能够感受到公正、公平。代理襄城区法院办理的案子,我们律师的工作更轻松些。

巧借劲——调动外援发好力

    很多民事纠纷发生在熟人之间,有时候,让诉讼当事人共同的朋友、亲戚,甚至让为某一方说情者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常常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今年4月,审判监督庭审理了一件民事赔偿再审案,为了使案件彻底息诉止争,审判员任齐耀先后五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两次邀请了原、被告均熟悉的“中间人”和“说情者”做工作后,双方握手言和,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襄城区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还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熟知地方村情民意,以及乡镇干部了解当地村规民俗的优势,积极邀请他们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与法官形成互补,从而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 促进共同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