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黄海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问题类型:刑事 【信件内容】 申请人:陆凤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资格证号:A20083411252147,系黄海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审判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联系方式:13764657188。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将本案退回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 恳请书面回复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本人作为黄海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会见、阅卷等辩护工作。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了解,发现本案存在管辖权程序违法。现依法申请予以纠正!详情如下: 一、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不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黄海等人涉嫌非法买卖外汇,涉案金额超四十亿,数额特别巨大。2024年3月13日,湖北省公安厅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黄海等人涉嫌非法买卖外汇案件的管辖权指定由襄阳市公安局管辖,与襄阳市公安局对等的具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应为襄阳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5月17日,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襄阳市公安局的报捕作出决定,批准逮捕嫌疑人黄海等人。2024年7月8日,襄阳市公安局向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2024年11月21日,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襄阳市公安局移送的《起诉意见书》,接收了对黄海等人的移送审查起诉。现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移送贵院审判。(详情参见附件1.思维导图)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3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并根据办案需要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24条规定,重大经济犯罪的侦查应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的规定,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湖北省公安厅指定襄阳市公安局管辖后,应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即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本案应由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和审查起诉!而本案却是由其下级单位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因此,辩护人认为: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案,既不符合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又没有被指定管辖。因此,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不具有审查批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的管辖权,由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捕决定与审查起诉均违法! 二、本案应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如前述,本案应由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那么对应的审判机关应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的规定,湖北省公安厅在指定襄阳市公安局管辖时,已抄送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知本案由其管辖。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管辖是司法程序入口,是保证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的第一道关口,基于程序公正的原则,是能否获得公正审判最重要的程序利益。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必然由同级别的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再由同级别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当前却由襄城区检察院向贵院移送审判,程序错误明显!贵院若受理了本案,则原本应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二审将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这不仅将损害黄海的审级利益,更是违反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刑他753号”指定审判管辖函违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20日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鄂检商指[2024]226号《商请指定管辖函》”提出将本案指定由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鄂检商指[2024]226号”《商请指定管辖函》后,于2024年11月20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刑他753号《指定审判管辖函》,指定本案由贵院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条及高法解释第19-22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形包括管辖有争议或不明的案件,以及原审理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审判指定管辖应由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下级法院层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如上所述,本案自湖北省公安厅指定襄阳市公安局管辖后,检、法管辖就已明确。即由同级别的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存在“管辖有争议或不明”的情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指定贵院管辖本案的行为,于法无据,应予以纠正! 四、贵院对移送审判的刑事案件负有审查管辖的法定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8条的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第21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现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向贵院移送,贵院负有审查管辖权的法定义务。通过阅卷不难发现本案存在严重的管辖权错误(详情如上所述),贵院应依法将本案退回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为保障被告人黄海的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处理,辩护人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退回至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此致 襄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陆凤阳 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年6月4日 展开 收起 发信人:陆凤阳 发信时间:2025/6/10 13:07:47 【信件回复】 陆凤阳律师你好! 你的信息已经收悉,已经转交刑庭处理。据反馈的情况,该案系省高院指定我院审理。 展开 收起 回复人: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5/6/17 16:54:37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黄海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问题类型:刑事 【信件内容】 申请人:陆凤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资格证号:A20083411252147,系黄海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审判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联系方式:13764657188。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法将本案退回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 恳请书面回复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本人作为黄海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会见、阅卷等辩护工作。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了解,发现本案存在管辖权程序违法。现依法申请予以纠正!详情如下: 一、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不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黄海等人涉嫌非法买卖外汇,涉案金额超四十亿,数额特别巨大。2024年3月13日,湖北省公安厅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黄海等人涉嫌非法买卖外汇案件的管辖权指定由襄阳市公安局管辖,与襄阳市公安局对等的具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应为襄阳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5月17日,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襄阳市公安局的报捕作出决定,批准逮捕嫌疑人黄海等人。2024年7月8日,襄阳市公安局向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2024年11月21日,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襄阳市公安局移送的《起诉意见书》,接收了对黄海等人的移送审查起诉。现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移送贵院审判。(详情参见附件1.思维导图)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3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并根据办案需要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24条规定,重大经济犯罪的侦查应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的规定,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湖北省公安厅指定襄阳市公安局管辖后,应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即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本案应由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和审查起诉!而本案却是由其下级单位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因此,辩护人认为: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案,既不符合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又没有被指定管辖。因此,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不具有审查批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的管辖权,由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捕决定与审查起诉均违法! 二、本案应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如前述,本案应由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那么对应的审判机关应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的规定,湖北省公安厅在指定襄阳市公安局管辖时,已抄送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知本案由其管辖。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管辖是司法程序入口,是保证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的第一道关口,基于程序公正的原则,是能否获得公正审判最重要的程序利益。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必然由同级别的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再由同级别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当前却由襄城区检察院向贵院移送审判,程序错误明显!贵院若受理了本案,则原本应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二审将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这不仅将损害黄海的审级利益,更是违反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刑他753号”指定审判管辖函违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20日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鄂检商指[2024]226号《商请指定管辖函》”提出将本案指定由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鄂检商指[2024]226号”《商请指定管辖函》后,于2024年11月20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刑他753号《指定审判管辖函》,指定本案由贵院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条及高法解释第19-22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形包括管辖有争议或不明的案件,以及原审理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审判指定管辖应由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下级法院层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如上所述,本案自湖北省公安厅指定襄阳市公安局管辖后,检、法管辖就已明确。即由同级别的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存在“管辖有争议或不明”的情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指定贵院管辖本案的行为,于法无据,应予以纠正! 四、贵院对移送审判的刑事案件负有审查管辖的法定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8条的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第21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现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向贵院移送,贵院负有审查管辖权的法定义务。通过阅卷不难发现本案存在严重的管辖权错误(详情如上所述),贵院应依法将本案退回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为保障被告人黄海的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处理,辩护人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退回至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此致 襄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陆凤阳 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年6月4日 展开 收起 发信人:陆凤阳 发信时间:2025/6/10 13:07:47 【信件回复】 陆凤阳律师你好! 你的信息已经收悉,已经转交刑庭处理。据反馈的情况,该案系省高院指定我院审理。 展开 收起 回复人: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5/6/17 16: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