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河南省许昌市襄阳县人民法院冻结本人微信支付 问题类型:其他 【信件内容】 一:本人在2024年8月26日10时49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99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3743516322.03743516377)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 三: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为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四: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河南省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豫1025财保99号 五: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我要投诉居住地,均不在河南省襄城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展开 收起 发信人:何侃 发信时间:2024/9/10 17:13:47 【信件回复】 何侃,你好!您反映的问题属于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我们这里是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不属于同一个地区,请您核实后向相关承办法院反映您的情况或者诉求。 展开 收起 回复人: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4/9/11 10:02:29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河南省许昌市襄阳县人民法院冻结本人微信支付 问题类型:其他 【信件内容】 一:本人在2024年8月26日10时49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豫1025财保99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3743516322.03743516377)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 三: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为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四: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河南省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豫1025财保99号 五: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我要投诉居住地,均不在河南省襄城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展开 收起 发信人:何侃 发信时间:2024/9/10 17:13:47 【信件回复】 何侃,你好!您反映的问题属于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我们这里是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不属于同一个地区,请您核实后向相关承办法院反映您的情况或者诉求。 展开 收起 回复人: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4/9/11 10: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