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VS法定继承,法院这样判!

来源: 檀溪法庭 时间:2024-01-26 11:24:34

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为什么不能继承遗产?近日,襄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判决驳回法定继承人小王请求继承其姨妈遗产的诉求。

基本案情

陈大爷、杨大妈共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陈梅、二女儿陈兰。陈梅未婚无子女,陈兰婚后育有一女小王。陈大爷、杨大妈夫妇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套,二老先后去世,未留下遗嘱,房屋一直由大女儿陈梅居住、出租。后陈兰因病去世,陈兰丈夫、陈梅、小王三人协商一致:陈大爷、杨大妈夫妇名下房屋由小王和陈梅各享有50%的房产份额权益。

刘某、朱某夫妻二人租住在案涉房屋,与陈梅关系日渐亲近,并互认“干亲”。2020年10月,陈梅立下《遗嘱》一份:“位于XX路的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由我的干儿子刘某、干女儿朱某两人继承。”刘某在《遗嘱》上书写“陈梅后半生由我刘某和朱某负责到底,要我母亲陈梅快乐每一天,以上我一定做到。”并签字落款。

2022年2月,陈梅突发疾病送医救治,住院期间由刘某照料。同年3月,陈梅去世,刘某为陈梅办理了“身后事”,后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姨妈陈梅的房屋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梅生前立下《遗嘱》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处置,在签订《遗嘱》后向刘某提出应当对其有所义务,刘某当即在《遗嘱》上承诺照顾陈梅今后的生活。这份《遗嘱》实质上已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本案中,刘某、朱某对陈梅“生养死葬”,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根据《遗嘱》约定,其取得陈梅房屋份额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小王虽系陈梅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民法典》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王请求继承陈梅房屋份额的诉求。

法官说法

在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剧的背景下,“空巢老人”现象越发严峻,如何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民法典》通过规定遗赠抚养协议,使一些孤寡或没有子女赡养的老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让无人赡养的老年人“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