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民生】从18楼往下扔酒瓶?真“刑”!

来源: 刑庭 时间:2025-07-07 16:42:29


高空抛物,这一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屡屡引发公众关注。从酒瓶、砖头到生活垃圾,这些从天而降的危险物品不仅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30日21时许,居住在某小区18楼的史某某在自家饮用一瓶125ml装的白酒,因害怕饮酒一事被妻子发现,便在酒后将酒瓶从家中阳台扔下,空酒瓶将李某某停在该小区楼下的轿车引擎盖砸坏。案发后,史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车辆维修损失500元,李某某出具了对史某某表示谅解的书面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史某某在居民区内从高层抛掷硬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有坦白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而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关键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这是刑事犯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应结合抛物行为的时间、抛掷高度、抛掷地点、抛掷物的状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且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价值取向。

本案中,史某某从18层高楼抛掷酒瓶,事发地点为人员车辆频繁往来的小区公共区域,且造成了实际财产损失,完全符合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史某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绝非小事,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杜绝高空抛物,既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也是对自己行为的负责。“头顶安全”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望每位公民敬畏生命、守法自律,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共建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