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仿茅台“鱼目混珠”,奸商卖假酒被判三倍赔偿!

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8-01-03 11:39:24

近日,襄城区法院对原告周某与被告襄城区某烟酒副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襄城区某烟酒副食店经营者胡某返还原告周某货款,并赔偿原告周某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损失。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原告周某从被告胡某经营的烟酒副食店购买两件53度飞天茅台酒,每件酒单价7000元,原告周某向被告胡某支付货款14000元。原告周某买到酒后,发现该酒可能有假,遂向襄阳市工商管理局襄城分局举报。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告胡某售出的茅台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产品。原告周某向被告索赔无果,遂向襄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襄城区某烟酒副食店的经营者胡某向原告周某出售的两件茅台酒经厂家鉴定为假冒产品,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襄城区某烟酒副食店的经营者胡某返还原告周某货款,并赔偿原告周某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损失。

法官说法

一、欺诈三倍赔偿的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十倍赔偿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