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超载百分百 校车管理人与驾驶员同被追责

作者: 任齐耀来源: 少审庭 时间:2016-04-13 17:12:34

   近日,襄城区法院审理全市首例幼儿园校车超载入刑追责案,幼儿园安全负责人陶某(男)和驾驶员郭某(男)同堂受审,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陶某(系幼儿园安全负责人)安排没有校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郭某(聘用人员)担任该园校车驾驶员,长期驾驶鄂FEQ236(蓝牌)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家住襄城区卧龙镇的该幼儿园部分幼儿。

   2015年1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再次超员驾驶鄂FEQ23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襄城区贾洲村治安卡点时,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郭某驾驶的小型车辆荷载6人,实载24人,其中驾驶人员1名,幼儿园学生22名,随车教师1名,超载率达300%。

   庭审中,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称知道超载行为违法,但是没想到已经触犯了刑律,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被告人陶某在最后陈述中称:“不但自己身陷囹圄而且也害了他人,为此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并告诫身边的人,法律这条底线千万不能触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作为幼儿园校车的安全负责人,安排被告人郭某从事校车业务,均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校车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而且牵动着每个家庭的安全,更事关国家的未来。提醒广大学生家长,为了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千万不要选择租用黑校车或不合格的校车,一定不要让孩子乘坐超员车。同时,也警告幼儿园的管理人、从事校车业务的驾驶人,必须依法办理校车许可及驾驶资质手续,不能利欲熏心抱着侥幸心理开黑校车、超员车,否则,害人害己。

   法官希望通过此案的审理和宣判,能够发挥司法教育引导作用,转变群众对校车超载只作出行政罚款的错误观念,为校车戴牢“紧箍咒”,为孩子们编织一张“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