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法院分析制约司法公开有效推进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编辑: 张茂玉作者: 聂志军 时间:2012-11-20 09:42:00

襄城区法院分析制约司法公开有效推进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司法公开对于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确保司法廉洁,现实意义重大。襄城区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在推行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查摆和揭示,对制约司法公开工作有效推进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性建议。

一、法院在推行司法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司法公开标准、机制有待明晰。

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司法公开仅作了原则性宣示,缺乏可操作性和技术性要求。司法公开的程序保障机制、司法公开工作的组织机制、救济机制、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待明确和完善。司法公开的目标、具体标准、遵循途径有待进一步明确,司法公开督办、落实部门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整合和加强等等。

2.司法公开活动存在明显局限。

归纳起来主要有:庭审公开方面,尚存在当庭认证率、证人出庭率、当庭宣判率较低等问题;公开执行方面,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通告、反馈执行案件承办进展情况不主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不完善,执行信息录入工作不及时、全面;案件听证方面,听证范围狭窄、听证比例低;文书公开方面,裁判文书在展示认证过程、辩法析理方面还有待加强;能动司法方面,司法建议等工作开展得不够积极,审判执行工作白皮书的发布、法院开放日等活动开展得不尽如人意。

3.司法公开载体缺乏多样化。

利用网络技术公开司法信息方面仍然比较落后。尤其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方面,一些基层法院外网尚未启用,裁判文书公开缺乏有效平台;另外,由于人力物力资源受限,同步庭审直播、庭审视频、网络微博直播的条件不具备,司法公开主要依靠纸质文件材料等传统方式,落伍于时代需要。

4.司法公开范围、力度有待进一步拓展。

具体个案信息公开得多,各级法院内部指导意见、审务制度、管理制度以及典型案例公开得少;司法工作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公开做得较好,对当事人公开做得不够;偏重于事后公开、结果公开等静态公开,忽视事前事中公开及动态、过程公开;公开的范围和力度与当事人及其他群众的预期和希望尚有较大差距。

二、制约司法公开工作有效推进的主客观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首先,对司法公开在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功能认识不够。有的法官认为司法公开可能影响独立办案,会给法官增加负担,不利于控制案件当事人和整个案件的走势,因而不愿意推进司法公开。其次,对司法公开与司法权威的关系认识不到位。认为司法制度的运行不宜让公众知道和参与太多,否则会有损司法权威,因而缺乏司法公开的主动性,而是被动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再次,特权思想仍然存在。个别司法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只想以权力约束别人,不愿意自我约束,害怕监督制约,不敢司法公开。

二是有关制度不健全。

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但规定得过于原则,哪些应该公开,哪些不应该公开,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强制性。最高法院对于司法公开的范围虽作出了列举性的六项规定,但没有明确列举不公开的信息范围,且对哪些事项应当只向当事人公开,哪些可以扩展至社会公众,区分不明。没有建立起系统的司法公开标准,即便在最高法院2010年10月公布《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颁布后,仍需探索更明确更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标准。

三是相关条件有欠缺。

多数基层法院法庭的物质硬件建设还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和公众的旁听需求;法院经费短缺,建立智能化、电子化的司法公开系统心有余而力不足;审判执行工作压力大,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人力物力紧张,导致司法公开的举措难以全部落实到位;既懂法律又懂管理、懂电脑科技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制约了司法公开工作的有效推进等等。

四是司法能力有不足。

部分法官司法能力不强,做群众工作的水平不高,担心司法公开会引发矛盾纠纷;少数法官缺乏应对媒体和网络舆论的能力,害怕司法公开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舆论压力,惹火烧身;还有个别法官担心司法公开会影响其对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权力运作,因而从内心抵触司法的真正公开透明。

三、应对之策

(一)完善司法公开工作机制

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四个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司法公开评价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评先、评优范畴。二是进一步完善人力物力保障机制。物资保障方面,应该加大对立案大厅建设、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直播设备添置等方面提供资金、设施、技术物质保障。在网络建设方面,应该加快法院门户网站建设进度,为裁判文书等公开提供物质平台和技术保障;人力资源投入方面,内部应深挖潜力,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能和作用,外部应借助人才引进战略,引进相关法律、宣传、计算机、网络等方面人才。三是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情况反馈机制,充分利用网络及传统渠道,认真收集、听取并处理当事人和公众关于落实司法公开原则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和改进、反馈。四是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查处。如在立案大厅、门户网站页面等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或者电子投诉信箱,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二)明确司法公开工作范围

立案公开方面。应该加强诉讼指引,让当事人熟悉立案规则,能够轻松、便捷立案。加强立案信息告知力度,主动告知当事人是否立案、立案时间、案号、不立案的理由等立案信息,并将立案之后的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及监督机构的相关信息告知当事人。

庭审公开方面。应该加强案件审理信息告知力度,让当事人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包括不宜公开审理案件范围和不宜公开审理的事项。加强当庭认证,逐步提高证据当庭认定率,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和经济补偿机制等。

执行公开方面。应该继续健全和完善 七查一回告机制,强化回告信息的力度,执行人员必须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反馈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完善执行案件中止、终结的操作和告知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强化执行信息录入工作,做到应该公开的信息尽量公开;拓展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拍卖渠道,继续完善司法拍卖中的竞争竞价机制。

听证公开方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对申请再审、涉诉信访、司法赔偿、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应该完善和公开听证规则,参照诉讼程序要求,健全听证程序的技术规范。

文书公开方面。应该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将各类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审务公开方面。应该在网站或其它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各种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让当事人和公众全面了解法院工作。

(三)改进司法公开方法

1.狠抓网络建设促便民利民

一是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尽快完成法院网站门户建设。法院网站门户建设要生动活泼,让受众喜闻乐见。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都在网上公开。二是可借鉴吸纳论坛、博客、微博、QQ等全新载体,促进司法公开,及时发布、更新信息,回应网民需求。三是畅通网上民意表达渠道。开通网上信访渠道,欢迎通过网络提意见和建议。法院决策层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与网民交流,了解舆情民意,及时妥善回应,促进公开工作。四是要加强网络直播庭审工作。加快信息法庭建设,按照要求,在网络庭审直播上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五是要加快电子档案建设。将案卷资料通过电子档案保存下来,方便当事人通过网络查阅。

2.加强能动司法促服务大局

以提出司法建议或者发布各类审判工作白皮书等形式,展示法院各项工作成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促进司法为民大局工作和司法公开的效果。

3.改进公开方式促公开成效

从软硬两方面改进司法公开方式,促进司法公开工作提档进位、功能彰显。一是要大力宣传司法公开。通过各种途径方法宣传和展现法院、法官亲民爱民、公正司法、思维缜密、敏锐智慧的一面,如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联合举办诸如《说法论理》之类融法理性、思想性、艺术性于一体的法制宣传类栏目,宣传和促进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二是要大力改进公开条件。改善旁听场所,为普通民众旁听庭审创造便利条件。将法院开放日列入工作日程。明确参观内容,扩大公众范围,减少条件限制;改变开放形式,由法院邀请特定人群参观逐步转变为向一般的公众开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对关系民生、官民矛盾突出的案件,可建立随机选择普通群众参与旁听庭审的制度。三是要自觉接受各种监督。定期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办理制度,积极主动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明确办理人员、时限、责任。建立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回馈机制,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及时将关注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广泛选取民众代表,对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加强与司法公开监督员的沟通联络,主动听取他们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更好改进司法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