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手记】亲生女、继母、继女对簿公堂,遗产如何分?

来源: 檀溪法庭 时间:2026-01-09 14:59:34


 

编者按:

继承纠纷案件往往情、理、法相互交织,妥善审理此类案件,不仅需要精准适用法律,更需要对家庭关系与伦理人情有深刻体察。近日,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亲生女、继母与继女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作出判决,而是对审理中的关键争点、事实认定与裁判思路进行了细致梳理与总结,撰写了详实的案例分析。为更好地诠释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展现一线法官的办案思考,现将檀溪法庭承办法官张莉的审理心得整理发布,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读《民法典》中的继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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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手记 | 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考

(根据承办法官办案笔记整理)

接手这个案件后,我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起财产分割纠纷,更涉及一个重组家庭内部多年来形成的情感与法律关系的认定。原告刘甲(被继承人亲生女)、被告岳某某(被继承人再婚配偶)、第三人小岳(继女)三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我的任务,是在纷繁的证据与陈述中,厘清三个核心问题:谁是合法的继承人?遗产的范围究竟如何划定?份额又该如何分配?

 

争议焦点一:继女小岳的是否有资格继承遗产?

案中原告刘甲对此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因此,“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成为审理的关键。在庭审和证据审查中,我们重点关注了以下几点:小岳自13岁起随母亲岳某某与被继承人刘某某共同生活,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在夫妻财产共同制下,其成长期间的生活、教育等开支,来源于刘某某与岳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在其中承担了抚养责任。此外,小岳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成年后仍与刘某某保持家庭往来与联系,在刘某某住院期间及身后事中确实履行了照料与丧葬义务。综合这些事实,我们认为,双方已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因此,小岳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女,其主张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参与诉讼及遗产分配,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如何界定遗产范围?

这是本案最为复杂的争议——被告岳某某在被继承人刘某某病重、去世前后从其本人及刘某某银行账户中进行的大额取现、转账,是否应全部或部分纳入遗产分割,成为双方攻防的焦点。原告方认为这些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被告方则辩称全部用于刘某某的医疗抢救、丧事办理、家庭必要开支及房屋装修。

对此,我们调取了详尽的银行流水,结合医疗票据、丧葬费用凭证等,进行了逐笔核对与整体分析。经核算,有票据支持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必要开支总额是可以确定的。经查,在刘某某生命垂危、意识状态不明的特殊时期,相关账户发生了频繁且密集的大额资金流动。被告方虽解释其余款项用于家庭开支、人情往来及房屋装修,但对于在刘某某去世后立即进行的房屋装修等大额支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出于刘某某生前的明确意愿或属于家庭共同生活紧急必要的开支。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范围的规定,并参照相关司法实践,最终我们认为,在扣除有证据支持的合理必要支出后,对于超出部分,被告方未能完成充分的举证责任,无法排除其存在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为平等保护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将这部分款项中属于被继承人刘某某的份额,依法纳入其遗产范围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三:遗产份额如何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三位继承人——配偶岳某某、亲生女刘甲、继女小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方主张原告刘甲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原告方主张继女小岳不应继承,均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法定情形,而未获支持。综合考虑被继承人与配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与继女形成扶养关系,与亲生女存在天然血缘联系等具体情况,合议庭最终确定对可继承的遗产部分,由三人均等分割。这既是对法律规定的遵循,也是基于本案全部事实作出的裁量。

 

法官寄语

家事审判,尤其是继承纠纷,裁判文书上冰冷的数字背后,常常是一个家庭的悲欢离合。审理此类案件,我始终告诫自己,既要手握法律的尺子,丈量清楚每一项权利义务的边界;也要心怀同理的温度,去理解每一个当事人诉求背后的情感与经历。本案判决作出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接受裁判结果,未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最终得以服判息诉。这一结果或许可以说明,一份力求事实清楚、释法透彻、兼顾情理的裁判,在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的同时,本身也能为修复家庭关系、实现实质公平提供一种可能。作为法官,我们希望通过每一次严谨细致的审理,让法律的规定变得可知可感,让裁判的结果更能被理解和接受,这既是我们的职责,也是我们的追求。

 

 

        撰写人: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