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车致同伴摔成伤残 这名初中生遭起诉

来源: 卧龙法庭 时间:2021-04-13 17:18:00

初中生酒后驾驶他人无牌电动车,丢车把致同伴摔成十级伤残。那么,这起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近日,该案在襄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判决,该初中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伴自担20%责任。

 

初中生酒后骑车 同伴摔成十级伤残

去年7月23日下午,欣欣(化名)、洋洋(化名)、乐乐(化名)等多名初中生相约在卧龙镇某KTV唱歌。

期间,欣欣喝了4瓶啤酒、洋洋喝了1瓶。唱完歌,欣欣抢过乐乐手中的电动车钥匙,载着洋洋一路前行。

当电动车行至卧龙卫生院时,欣欣竟然双手离开车把,试图趴在电动车上。彼时,两人连人带车摔倒,洋洋受伤较重。

随后,洋洋被送往襄阳市中心医院。经诊断,其右胫骨下段骨折。住院18天,共花费医疗费20119.79元。

去年8月26日,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洋洋的骨骺损伤评定为伤残十级。

 

如何赔偿引争议 双方监护人对簿公堂

事情发生后,洋洋的妈妈立刻从潮汕赶回襄阳。然而,双方家长因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起了争议。

 

洋洋妈妈提出,欣欣家人应当赔付13余万元,包含医疗费20598.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800元、后期治疗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75202元、护理费10522.80元、鉴定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

可是,欣欣家人认为欣欣所骑电动车系他人所有,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其并不认可洋洋妈妈提出的赔偿金额。

由于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洋洋妈妈将欣欣及其监护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事发前,洋洋已年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欣欣系酒后驾车,却自愿乘坐并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原告洋洋自担20%的责任,被告欣欣的监护人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此外,电动自行车属案外人所有,询问笔录均显示电动自行车钥匙系欣欣抢走,且原告不起诉车主,故不采纳被告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欣欣的监护人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洋洋各项损失共计103916.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