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 襄城首起涉黑案宣判 主犯一审获刑20年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孙晓云、刘静文来源: 刑庭 时间:2019-03-27 14:50:15

3月27日,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审理的王志强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襄城区法院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开展以来审理的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微信图片_20190402162037.png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间,被告人王志强从某银行辞职后与张某等人信息共享,从事借贷业务,至2017年3、4月份先后网罗被告人陈阳阳、徐正正在赌场及民间高息放贷、非法讨债。期间,徐兰兰明知王志强从事非法放贷而为其提供资金。2017年9月至12月间,王志强伙同他人在襄城、樊城开设赌场,2018年1月入职杭州某公司襄阳分公司风控岗位催收债务,经公司经理张某介绍帮襄阳某公司经理胡某催收债务。期间又通过发放工资、好处费、组织聚餐、洗脚消费、合伙放贷等手段,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松、尤树斌、姜杰、贾琦、涂明灰、赵文涛、宋波、余瑶分别参与开设赌场、高息放贷、暴力讨债,攫取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以王志强为首,以徐兰兰、李松、赵文涛为骨干成员,以徐正正、涂明灰、尤树斌、姜杰、宋波为积极参加者,以贾琦、余瑶、陈阳阳为其他参加者、层次分明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王志强等人民间放贷及赌场放贷资金叠加累计达600万余元。王志强通过民间放贷、赌场放贷、通过茶钱名义在赌场获利、暴力讨债过程中获利、以诈骗形式获利以及占有车辆等方式,获利共计约151万元。同时出资用于开设赌场、租赁办公地点、购买使用车辆、手铐、警棍等,还以工资、辛苦费、好处费等形式给李松、徐正正等人,出资用于平息事端以及看望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组织成员。其他部分被告人通过参与其中另有获利。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赌场放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滋扰、侮辱、欺压群众,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微信图片_20190402162049.png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徐兰兰、李松、赵文涛、徐正正、涂明灰、尤树斌、姜杰、宋波、贾琦、余瑶、陈阳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志强分别纠集被告人李松、赵文涛、徐正正、涂明灰、尤树斌、姜杰、宋波、余瑶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志强分别纠集被告人李松、赵文涛、徐正正、涂明灰、尤树斌、姜杰、贾琦、宋波、余瑶、陈阳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志强分别纠集被告人李松、徐正正、涂明灰、宋波多次寻衅滋事,被告人赵文涛伙同王志强或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徐正正、涂明灰、余瑶通过他人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姜杰、贾琦以扣车为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兰兰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微信图片_20190402162045.png

法院根据12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志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开设赌场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寻衅滋事罪、犯诈骗罪、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微信图片_20190402162152.png

对被告人涂明灰、徐正正、赵文涛、李松等11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同时,扣押在案的作案用车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其他相关财物发还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王志强等被告人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