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孙晓云、汪梦格来源: 刑庭 时间:2019-03-27 14:25:46

3月27日上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对王志强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公开开庭宣判后,紧接着对审理的王同毅等10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恶势力犯罪案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同毅与被告人张莉系夫妻关系。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同毅多次以个人名义向被害人贾某、丁某、孙某等人高息放贷,后通过发放工资、刑满释放后给予经济补偿等手段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滋扰、纠缠、限制人身自由、泼油漆等方式进行非法讨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同毅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宇航、刘杰、钱坤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陈一群、李红良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滋扰、纠缠、尾随、喷漆、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暴力讨债,向他人高息放贷,先后违法扣押他人车辆3辆,房产8套,实施犯罪行为6起,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同毅等10人为索取债务纠集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在王同毅的安排指使下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讨要债务,非法拘禁、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王同毅、王宇航、刘杰、陈一群、李红良、周华唯、江智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王同毅、王宇航、刘杰、钱坤、陈一群、李红良、张莉多次寻衅滋事,被告人龚国前参与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钱坤个人参与组织他人卖淫活动,其行为还构成组织卖淫罪。

法院根据10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同毅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钱坤犯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刘杰、李红良、王宇航、陈一群等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同时,扣押在案的作案用车予以没收,其他相关财物发还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