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加”的担保责任

来源: 庞公法庭 时间:2024-01-18 16:19:43

案情回顾

赵某、钱某、孙某、王某四人相互认识。钱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累计向赵某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分期偿还借款。借条上“见证人”“ 担保人”处有孙某和王某的签名。赵某多次催要该借款,钱某以种种理由推委,赵某遂将钱某、孙某、王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偿还借款,孙某、王某对钱某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审理经过

在庭审中,被告钱某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向原告偿还借款。但是孙某和王某只是索要借款的见证人,并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孙某和王某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时,他们不在场也不知情,原告向钱某催要借款时,让二人作为见证人在借条 “见证人”处签字,借条上当时并没有写“担保人”字样。

经法官仔细询问,原告赵某承认“担保人”三个字是在钱某、孙某、王某离开之后,其自行添加上去的。

法官向原告赵某释明,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担保是基于特定原因“为他人债务先行买单”的一种形式,因此法律要求担保的设立需要担保人有明确的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孙某和王某是应原告赵某所请在借条的“见证人”处签字,见证原告赵某向被告钱某主张债权的过程,并没有为钱某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人”字样是原告赵某在孙某和王某签名后自己添加上的,是单方强加给孙某和王某二人的担保责任,双方之间没有就担保达成合意。故原告要求孙某和王某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不成立。

经过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钱某分期向原告赵某偿还借款,孙某和王某对借款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后语

担保是一种承诺,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出于朋友情谊的见证,只有单纯证明索要借款的过程,不能被强制理解为担保,强加上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