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喝酒也受罚?莫要心存侥幸!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刘静文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9-01-09 11:01:37

哥俩好啊,五魁首啊,六六六啊!有这样一对好哥们,喝酒后还一起开车上路,结果......

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郭某和段某在一起吃饭,饭后,郭某开着段某的车上路,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后换同车未饮酒的段某驾驶,在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二人分开盘查后,了解到郭某开车驾驶的事实。经鉴定所鉴定,郭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0.23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襄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段某在明知道郭某饮酒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郭某驾驶,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