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时间:2015-07-20 15:13:55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银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高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安超分公司、刘安学、襄阳市金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及你们之间为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住所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0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于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和执行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