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银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高文:
本院受理黄曦申请执行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安超分公司、刘安学、襄阳市金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及你们之间为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住所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0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于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和执行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