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了,摩天轮】拆除背后,有这样一段诉讼故事……

来源: 民庭 时间:2020-12-11 11:41:35

别了,襄阳公园摩天轮!1118日,承载了许多襄阳人儿时记忆的摩天轮拆除了。事实上,拆除摩天轮的背后,还有这样一段法律故事:襄阳市环城公园管理处将经营方告上了法庭。

 

摩天轮拆了

 

近日,在襄阳公园游玩的市民们发现,园内游乐区的大型摩天轮不见了。据襄阳市环城公园管理处副主任梁炳成介绍,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从1112日启动了大型摩天轮的拆除工作。

 

据了解,襄阳公园内的大型摩天轮位于游乐区,靠近新城湾城门洞,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建成,是襄阳城区第一座大型摩天轮。摩天轮主体高36米,直径30米,共有15个座舱。游客坐在座舱内,随着摩天轮的转动升高下降,在最高处可以观赏汉江及古城景色,当时受到市民和游客们的喜爱。

 

大型摩天轮投放运营20多年,承载了不少市民的美好记忆。如今被拆除,有些市民觉得不舍,有的市民却觉得拆除后不再遮挡城墙,也挺好。

 

襄阳市环城公园管理处副主任梁炳成介绍,大型摩天轮于1997年引进,是公园最早引进的游乐项目之一。近年来,由于其使用寿命期满,一直在停运状态。考虑到市民和游客的安全,而且摩天轮背靠着古城墙,距离太近不符合最新的襄阳古城墙保护条例,所以才决定拆除。

 

背后的故事

 

事实上,拆除摩天轮背后,还有这样一段故事。

 

今年7月,襄阳市环城公园管理处将摩天轮的两名经营者刘某、金某告上了法庭。当月23日,襄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原告襄阳市环城公园管理处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还占用场地并排除妨碍,迁出“摩天轮”游乐设施并承担拆除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这是怎么一回事?原来,20121227日,襄阳市环城公园管理处与刘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将公园内一处场地租赁给他经营摩天轮游乐项目,合同期限为201311日至20131231日。之后,管理处了解到,该项目由刘某、金某共同经营。

 

20157月,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摩天轮已达设计使用寿命。自此,摩天轮游乐项目不再运行。近年来,襄阳城新城湾城门段城墙出现多处裂缝,摩天轮紧邻该段城墙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且不符合城墙文物保护规定。

 

其间,管理处多次告知刘某、金某将摩天轮设施迁出,但两人不予配合。

 

这场诉讼判决了

 

襄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刘某、金某未到庭。被告金某庭后提交了一份书面《摩天轮诉求》。诉求中称,她认可摩天轮由其经营,且与原告的合同已到期。但称其已在公园经营了20多年,投入了很多以此维持生计,并向原告多次申请更新设备,原告不同意,且摩天轮属于特种设备,拆除对其损失太大,请求原告方补偿或安置新地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某就被告租赁原告场地用于经营摩天轮游乐设施签订了《经营合同》,并按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该合同早已到期,作为合同终止的后果,被告应及时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即将其在租赁场地上安装的摩天轮设施拆除并运走,被告金某自认摩天轮由其经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刘某、被告金某10日内将其经营的摩天轮游乐设施从襄阳市环城公园拆除并将其占用的场地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法官说法

 

“排除妨碍”是指排除妨碍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妨害时,要求侵害人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权利人提出该项请求后,不论侵害人的妨碍有无故意或过失,应立即排除对受害人权利行使的妨碍。如果侵害人自己不排除,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营合同早在201312月就已到期,双方未再续约,且被告的摩天轮紧邻新城湾已出现多处裂缝的城墙,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不符合最新的城墙文物保护规定。原告襄阳市环城公园管理处有权要求被告自行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