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熟悉的陌生人

来源: 檀溪法庭 时间:2023-08-11 15:41:46

案情回顾

小王和小李租住的房子相邻,几年下来,两人比较“熟悉”。小李经常以手头紧、生活拮据等为由向小王借钱,小王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小李转账共计14100元。借钱时,小李信誓旦旦说,有钱了一定尽快还钱,一辈子都记得小王的好。双方之间并未出具《借条》。后小李退租搬走,两人联系渐少。后来小王急需用钱,通过微信聊天催小李还钱,小李只归还1200元,尚欠12900元未还。小王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按照小王诉状中载明的小李姓名、电话、住址,多次联系小李,其电话打不通,住址不属实,一直联系不上。法官依法向小王释明要求其提供小李明确的身份信息,小王表示由于关系好,从未看过小李的身份证件,就连小李的姓名亦只是微信中虚拟网名,确实无法提供。小王这才恍然大悟:原来曾和自己“亲密无间”的邻家小姐妹只是一位“陌生人”!

经法官依法释明起诉要件之后,小王表示等查清小李的真实身份和住址后再来法院起诉,随即自愿撤回起诉。

 

法官答疑

被告,顾名思义是被起诉的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对于“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中,因小王不能准确提供小李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身份信息,将小李加以具体化、特定化, 小王的起诉便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法官提醒

现如今,人口流动频繁,我们的交往圈亦随之扩大。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一旦与他人发生经济交往时,最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并载明对方真实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明确的身份信息。如果日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若原告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原告又无法补正或者经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法院将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法官再次提醒:有经济交往时,一定不能是“熟悉的陌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