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街头发生的一幕!

来源: 卧龙法庭 时间:2020-07-07 17:00:36

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新风尚。而宠物“闯祸”伤人事件屡有发生,因宠物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襄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宠物狗伤人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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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年5月22日上午,原告王某在襄城区一街头行走时,一小狗突然窜出吠叫,王某受到惊吓躲闪,在闪避过程中,被小狗咬伤小腿,王某在联系狗主人林某带其治疗无果后报警求助,林某承认是自己家狗咬伤原告,但认为自己家狗在门前拴着,只承担一半责任,拒不带领王某前去医治,经派出所调解均未达成调解协议。

当日下午,王某只得自行前往街道卫生院接受狂犬疫苗注射,后因医生告知伤情严重,而后赶至襄阳市中医院进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注射,进行相关治疗。

事情发生以来,双方协商多次无果,林某拒绝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原告王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襄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林某赔偿治疗费2301.85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300元,衣服300元,共计赔偿3001.85元。

6月初,襄城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该案。承办法官及时了解情况,耐心倾听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向他们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及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

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林某赔偿原告王某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00元,已当庭支付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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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 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