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学生课间受伤,究竟该谁负责?

来源: 卧龙 时间:2021-11-30 10:18:57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校园安全关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牵动着无数家长的心,校园侵权法律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两个小学生在课间的嬉闹引发的侵权案件在襄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且看法院如何认定各方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小学生王朋朋(化名)和陈友友(化名)是某小学一年级的同班同学,也是好朋友。一日上午,下课铃响起,课间操的时间,最喜欢课外活动王朋朋兴奋得第一个从教室跑出来到达做操地点,因为做操的平台地面是大理石的,所以他向前滑动时就利用惯性将双腿伸出去,横坐在地面上玩耍, 恰逢此刻陈友友也从教室跑出来向其身后跑去,被王朋朋伸出的双腿绊倒,陈友友哇得一声——额头磕碰到前面大理石台阶上受伤。此时老师才从教室出来,赶紧通知家长,并将陈友友送往医院。因为医疗费以及后期治疗疤痕的费用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陈友友的家长将王朋朋的家长和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

襄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开庭审理后,法官为还原事情真相便于调解,来到学校组织各方当事人勘查现场, 并在老师、家长均在现场的情况下, 让两个小朋友模拟了事发情形,经现场勘察,做操地点四周均有台阶通往楼梯和教室, 事发时下课铃刚响, 当日值班的老师还沒出办公室就出事了, 小孩摔倒时没有老师在现场。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在庭前庭后组织多次调解,未果,该案最终以判决结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伤害事故发生在下课课间操前。依据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人身伤害的,对教育机构的侵权归责原则应为推定过错原则,即教育机构需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而本案中学校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和管理义务,而其提供的课间操场地狭小,地铺瓷砖,没有防滑设施且周围四面均为台阶,对进行课外活动的学生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事发时,老师没有在场管理和维持秩序,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 陈友友在玩耍时不注意安全是造成王朋朋遭受伤害的直接原因,理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朋朋在玩耍时奔跑过快,使自身处于危险状态,其监护人应承担对其安全教育不到位的责任。该院酌定王朋朋受伤造成的损失由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陈友友的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剩余损失由王朋朋的监护人自担。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人身伤害的,对教育机构的侵权归责原则应为推定过错原则,即学校需要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需要承担责任,这就将学校方的责任严格化,体现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结合本案,两个小孩在事故发生时均不满8周岁,生活安全意识弱,学校应根据小学生生性好动、缺乏自我控制能力的特点,对其行为进行特别关注,尤其在组织学生进行课外活动时,应提供安全的场地,并安排老师在场实行全程看管和保护,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同时,学校和学生家长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宣传,加强监管,多措并举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