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罪叫“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后果很严重!

来源: 刑庭 时间:2021-04-27 17:32:15

4月20日,襄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判处被告人宋某有罪,宋某当庭服判并表示不上诉。

案件回顾

被告人宋某,2002年9月出生于湖北襄阳,经法院审理查明,宋某因网上赌博欠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收购的银行卡可能被李海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于2020年5月至8月期间向张某、李某等12人收购14套银行卡(含密码器等配套设备)卖给李海洋。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最终判定被告人宋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相关规定处罚。

 

法官寄语

在我们身处的大数据时代,收买、向不法分子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不仅会损害信用卡所有人的合法权利,还可能导致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产生,比如,电信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等,均会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和损害。被告人宋某身陷网络赌博,又为蝇头小利收买、提供同学及其他在校学生信用卡信息,究其根源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判断力,又不能脚踏实地地努力作为。世界上没有不劳而获的工作,也没有坐享其成的享受,美好的东西都需要努力耕耘。现在的年轻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生逢盛世,肩负重任”,所以更要实学实干,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发展生存技能,努力做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传递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