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法院发出首份标的超千万元的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7-05-15 16:42:04

近日,襄城区法院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对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农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担保人的一宗4万多平方米商务金融用地的裁定。凭着这份民事裁定书,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11月25日,债务人宜城某建筑公司向申请人宜城农商行借款5000万元,合同期限12个月,并以第三方襄阳市某教育装备公司位于襄城区尹集乡凤凰村一块商务金融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最高额5000万元的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2月10日,债务人宜城某建筑公司申请了借款展期。还款期限届满后,宜城某建筑公司未能及时还付本息,宜城农商行遂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襄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院目前为止受理的最大标的案件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审查,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担保条件成熟,宜城农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襄阳市某教育装备公司位于襄城区尹集乡凤凰村的商务金融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宜城农商行对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5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这是襄城区法院自《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以来受理标的最大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此类案件属于一审终裁,法院须在30日内做出裁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至少具备下列条件:抵押权依法设立,并取得抵押物权及他项权利,债权不存在争议及债务到期,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抵押人不承担抵押义务等,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该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从当事人申请至裁定书送达仅用了二十余天,充分体现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效率优势,解决了抵押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权复杂、漫长且成本高昂的问题,为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保护和担保交易秩序维护提供更有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