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超期转租并索赔增设费用和装修款,法院:不能任性!

来源: 民庭 时间:2023-04-23 16:18:56

 从“二房东”处租赁房屋,转租期限超过“二房东”的剩余租赁期限,合同有效吗?租赁合同解除后,“二房东”要求次承租人赔偿其增设物及装修损失,有法律依据吗?近日,襄城区法院对此纠纷引发的两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瞅瞅发生什么事?

 2021年1月,小杨从A公司承租了一套房屋又转租给小董,但“二房东”小杨与次承租人小董约定的转租期限超过了小杨的剩余租赁期限。小杨的承租期届满后,小董为能继续使用房屋,遂与出租方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小董向小杨要求退还其交付的超过租赁期限的租金及押金未果,将小杨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小杨与小董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小杨向小董返还其已付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房租、押金及资金占用费。

判决生效后,小杨又将小董诉至本院,请求小董赔偿其在租赁房屋上建造两间钢构房以及装修租赁房屋的费用近4万元。

   看看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认为,“二房东”小杨将房屋转租给小董,转租期限超过了小杨的剩余租赁期限。虽然小杨与小董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因小杨无出租权而出租房屋的行为致使小董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法院判决确认小杨与小董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但小杨主张的建造钢构房及装修损失并非小董与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所导致的直接损失,且小董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并无过错,小杨请求小董支付其建造两间钢构房以及装修租赁房屋的费用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驳回小杨的诉讼请求。

   听听法官怎么说?

从“二房东”处租房,“二房东”的转租期限超过了剩余租赁期限的,次承租人可依法维权。“二房东”应依法行使转租权,对房屋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应经出租人同意,否则造成了损失只能“后果自负”。法官再次提醒大家:“二房东”千万不能任性!

学学民法典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