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未登记 调解还彩礼

编辑: 聂志军作者: 杨大为来源: 欧庙法庭 时间:2013-09-06 16:03:53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为索回彩礼,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近日,在襄阳市襄城区法院的调解下,襄城区欧庙镇两邻近村庄的这起返还彩礼案件顺利达成协议。

2010年8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汪某经熟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2月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刘某依习俗送订婚礼金5000元给被告汪某,2011年3月初8原告刘某父母给被告汪某家送去结婚彩礼50000元,并商定双方于2011年4月初8举行结婚仪式。婚礼庆典前,原告刘某又给被告汪某购买价值1800元的结婚钻戒。后原被告双方如约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汪某家庭也陪嫁了20000元嫁妆。亲朋好友前来祝贺,两家热热闹闹地置办了酒席但刘某与汪某一直未领结婚证。

共同生活中,刘某与汪某摩擦不断,同年底,汪某与刘某发生争吵后各自分开居住,并协商分手。然而,两家人却为当初的彩礼争执不下,原告刘某遂于今年7月5日将向襄城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汪某返还全部订婚彩礼56800元。

由于原告刘某基于与被告汪某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礼金及首饰,与恋爱期间互赠的一般性礼物存在区别,刘某给付的55000元钱及购买的钻戒应当认定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欧庙法庭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汪某虽未与原告刘某领取结婚证,但已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还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汪某为共同生活也陪嫁了一些用品。考虑到情理民俗,法官当庭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汪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2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