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欲养而亲不待,这是一堂必修课......
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8-01-02 11:44:36
近日,襄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四名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对于原告因病所花医疗费凭票据由四名被告各承担四分之一。
原告黄某、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子一女,即四名被告,并将四名被告抚养成人,现四名被告均已成家另居。原告两人如今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缺少经济来源,需要四名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但四名被告却相互推诿。因此,二原告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将四被告抚养成人,现年老体弱,仅有少量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四被告于情于法均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请求四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地区经济状况,及2017 年度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故作出如下判决:四被告从2017年7月起,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400元,于当月20日前支付;二原告因病所花医疗费凭票据由四被告各承担四分之一。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为赡养人时即儿子、女儿处于同等地位,所有的赡养人都须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对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强制执行。对极少数遗弃、虐待老人严重,构成遗弃罪、虐待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