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男子持刀伤人,因患精神病不负刑责,法院:强制医疗!

编辑: 办公室作者: 襄城法宣来源: 刑庭 时间:2019-06-28 17:04:58

精神病伤人怎么办?襄城区法院日前发出今年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李某某,男,45岁,原襄阳某工厂职工。2019年1月21日下午,李某某认为有人伤害其女儿,于是骑车携带砍刀、尖刀行至南湖广场。下午3时左右,李某某刺伤了路过的群众王某。之后,李某某骑车来到襄城区某体育馆,又刺伤了张某。经鉴定,两人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行凶当天,李某某就被警方抓获。后经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李某某并非首度伤人,他曾于2012年、2014年分别伤害赵某某、周某二人。 

襄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实施暴力致二人轻伤,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李某某的病症是精神分裂症,有明显的幻听、关系妄想,被害妄想,虚构,冲动行为,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存在冲动伤人的行为,在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下,认定其放置社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