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观察】亲弟“敲锣打鼓”骂上门成被告
家庭成员间的矛盾,本可关起门来协商化解。然而,一旦情绪失控、言行失当,将私人纠纷演变为公开羞辱,便可能逾越法律边界,侵害他人人格尊严。
本期名誉权普法专栏聚焦一起发生在亲属间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此案例旨在警示:即使在家庭内部,人格权益同样受法律平等保护,违法行为不会因亲情关系而豁免。
近日,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姐弟间的名誉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阿红与被告阿强系亲姐弟,二人曾长期合作经营,后因利润分配及父母赡养等问题产生积怨。大年初一早晨,阿强一手持不锈钢脸盆、一手持木棍,敲敲打打走进阿红居住的小区,在其楼下公开大声喊骂,持续时间十多分钟,引来邻居围观与劝阻。阿红事后通过报警、社区调解均未能解决矛盾,遂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弟弟阿强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强在居民小区这一公开场所,于春节这一特殊时间节点,对阿红进行公开辱骂,行为性质恶劣,证据充分。但考虑到双方的血缘亲属关系,承办法官打算调和双方的矛盾,可是经过多次的释法明理、家庭走访,双方仍旧势同水火,明确要求法院裁判。
鉴于调解无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定阿强的行为降低了阿红在其居住社区范围内的社会评价,构成对阿红名誉权的侵害,并对其极端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最终,判令阿强在阿红所居住的小区内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阿红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阿红表示“长期的憋屈终于有人懂了”,阿强亦承认“法官判的对,这次我是做的有些不对”。阿强随后在法院督促下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法律所保护的名誉,核心在于社会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的客观评价,而非个人主观感受。判断名誉是否受损,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实际导致了权利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本案中,阿强在公开场合的辱骂行为,在特定范围内对阿红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亲属身份并非违法行为的“挡箭牌”或免责事由。家庭矛盾再深,也应通过协商、调解或合法途径解决,任何公开诋毁、辱骂他人的行为,一旦构成侵权,都将受到法律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