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教育整顿专题】践行为群众办实事,妥善化解涉企纠纷

来源: 欧庙 时间:2021-04-07 17:04:57

根据襄城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欧庙法庭谋深悟透“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妥善化解涉企纠纷案件,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加强和改进诉讼服务及审判工作。

在涉及建设工程施工案件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习惯于将工程从发包到实际施工相关主体均列为被告参加诉讼,其中不乏诸多企业,往往令之头疼。一是法院头疼于事情不大,涉及的企业天南海北,不利于案件处理;二是企业头疼于莫名其妙成为被告,既要花费人力物力参加诉讼,又要烦心诉讼记录又添一笔。

对于法院干警而言,“我为群众办实事”就要从手中事做起,通过案件的妥善处理化解当事人的纠纷。为此,欧庙法庭干警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利益及案件处理方法,形成以下经验做法:

主动联系沟通,摸清案件“脉络”

第一时间与被告联系,告知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及理由;提前听取了解被告意见,理清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出现争议主动与原告沟通,引导原告确定起诉依据的法律事实。

审查案件主体,帮助案件“瘦身”

审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属于涉及建设工程的其他合同纠纷,进而分析责任承担主体,对与案件无关的被告,引导当事人放弃对其主张权利。

考量各方关系,抓住关键“人物”

基于此类案件时常出现的发包人、承包人与原告“即使相逢不相识”的局面,而发包人、承包人往往又想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涉诉,案件处理的关键“人物”就落在原告的“前手”;主动向发包人、承包人提供问题解决思路,让发包人、承包人基于与“前手”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协调“前手”出面解决问题。


案件回顾一

兰某诉某建设实业公司、某生物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某建设实业公司从某生物科技公司承接该公司建设配套部分项目后,将抗爆门窗采购安装交由兰某施工,兰某完成上述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四万元。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兰某先是撤回对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起诉,又经法院协调告知,某建设实业公司积极与兰某沟通处理,使问题最终经某建设实业公司派员与兰某协调工程款支付事宜,兰某选择对全案被告撤回起诉。

案件回顾二

侯某诉某科工集团、某电公司、某消防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某科工集团从某电公司承接涉案总工程后,将其中消防工程安装合同分包给某消防公司,某消防公司与候某签订《消防安装合同》,由侯某负责消防工程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水泵系统、报警系统的安装。侯某完成上述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六万余元。本案处理过程中,某科工集团、某消防公司分别位于北京及湖北黄石,承办法官联系后主动释明案情,告知二公司积极协调,开庭前解决问题减少企业负担,亦是经过多方协调,侯某问题得到解决,最终向法院申请撤诉。

襄城区法院欧庙法庭干警在为当事人解决具体纠纷,办好实事的基础上,不忘总结工作经验,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诉讼服务及审判等工作,为人民群众办好“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