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用“伪基站”群发垃圾短信近80万条被判刑

时间:2017-06-06 14:36:36

近日,襄城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作出判决。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5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在武汉通过互联网购得一部“伪基站”设备,春节时带回襄阳。2016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使用其女友张某身份证先后在襄城区巴厘岛大酒店、樊城区长虹大酒店等酒店登记入住,然后在房间内多次使用该设备向酒店附近手机用户发送贷款类广告短信。2016年7月8日,公安民警通过数据监测定位,将正在樊城区长虹大酒店使用“伪基站”发射信号的被告人陈某当场抓获。经襄阳移动公司网络优化中心鉴定评估,2016年4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使用“伪基站”群发短信数量为739187条,累计造成移动业务中断739187人次,移动业务中断时长6981.2小时,移动业务共计损失总费用149315.8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利用“伪基站”设备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襄城区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行为表现为,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即表现为直接针对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破坏行为。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并非直接针对公用电信设施本身进行破坏,而是通过干扰无线通讯网络对公用电信产生影响,对公用电信设施本身并不会产生损害。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设置、使用“伪基站”的行为,不仅使得大众接收大量垃圾短信,扰乱其正常的生活秩序,更重要的是严重地扰乱正常的无线电通讯秩序。其行为特征更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