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妥善处置一起醉酒人员进入法院警情

来源: 法警队 时间:2025-07-11 15:51:45


近日,襄城区法院法警大队妥善处置了一起因醉酒扰乱法院秩序的突发事件。

7月9日下午3时42分,一案件当事人李某(化姓)来到襄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欲询问案件办理情况。值班法警对其进行例行安检时,发现其浑身散发出浓烈的酒气,随即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监测,监测数值显示其已超过醉酒标准。值班法警明确告知李某醉酒状态不能进入法院审判区域,并立即向法警大队负责人报告了情况。得知不能进入法院后,李某情绪激动,不顾劝阻,大声叫嚣,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为防止李某因意识不清引发过激行为,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法警大队迅速启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将李某进行有效控制,并全程同步开启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固定现场视频,确保处置过程可回溯。随后,法警一边安抚李某情绪,一边对其进行释法与劝离,告知其醉酒状态可能影响自身安全及法庭秩序,可待清醒后另行进行诉讼活动。最终,李某情绪逐渐平复,主动配合法警离开法院。

在该起突发情况的处置中,襄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文明执法、规范操作,严格依法依规对醉酒当事人进行劝离,保障了法院正常的日常工作秩序,为维护法院机关安全和审判执行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襄城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进入人民法院审判和办公区域,需遵守相关规定,违者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一、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二、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二十条规定: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