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仲裁裁决执行难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张莉来源: 本院 时间:2012-07-20 16:43:00

 近年来,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攀升,劳动争议主体日益多元化,包含了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大量的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已从传统的开除、除名、辞退、辞职及解除劳动合同等身份性争议扩展到工资、保险、福利等类型。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出台,对执行工作的主要影响是劳动仲裁申请执行案件大量增加。以我院为例,劳动仲裁申请执行案件为2005年9件、2006年7件、2007年22件、2008年25件、2009年41件、今年元至十一月已达55件,年递升率越来越高。在这些案件中,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居多,已逐渐呈现出争议数额不断增长、矛盾日趋难以调和、群体性纠纷逐渐增多、社会敏感性进一步增强等突出特点,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劳动仲裁裁决执行难,已成为当事人、法院、仲裁委员会共同关注的难点。    

   一、劳动仲裁裁决执行难的表现

劳动仲裁裁决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涉及养老保险金、各种赔偿金等的执行。目前社会保险纠纷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用人单位拖欠缴纳保险费,另一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保险费缴费的基数核定的争议,第三类则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仲裁机构在仲裁阶段未能顾及法院执行的实际操作,有的裁决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有的则将保险费的具体数额计算后在裁决中明确。第一种裁决在执行中存在执行标的不具体的问题,没有具体数额的执行,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去查实、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多少保险费,显然超出法院执行工作的范围;而第二种裁决虽然不存在裁决决结果不明确具体的问题,但却忽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交纳社会保险费后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原则,这样的裁决则明显超越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职权。以上两种裁决均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特别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纠纷,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劳动者的社保档案,法院在执行中不能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建立社保档案,这样使裁决陷入无法执行的困境。同时该类裁决还存在计算的社保费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不一致的尴尬局面。

   第二个方面是仲裁机构在组成仲裁庭后,往往只求迅速作出裁决,而对裁决能否确实履行并不作考虑与加以重视,甚至认为仲裁机构不负有执行的义务,认为那是法院的“职责所在”。有的仲裁裁决对事实确认避重就轻,含糊其辞。以致于义务主体坚信裁决不公允、对抗裁决,而致对抗执行。同一仲裁机构、同一独任仲裁员对相同事例,甚至是相同一个被申请人、仅是申请人不同,却作出了差别较大甚至相反的仲裁裁决。这些仲裁裁决,在经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后,将致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不予执行显然不可能,而实施执行之后,又会因相同案件却有不同结果将会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甚至使当事人怀疑司法的公正性。

二、劳动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

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事项增加执行难度和不便于执行外,还存在着一方面劳资双方矛盾激化,案件执行和解难度较大。在劳动仲裁案件中,由于劳资双方诉求差别较大、对立性较强、矛盾不易化解,因此该类执行案件的调解率始终偏低,尤其是涉及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当前,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不是个别现象,相当多的企业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有些企业名义上依法缴纳,但其覆盖面也只是到管理层,广大的一线职工并无保障,甚至有一些地方的利税大户和骨干企业也是如此。例如戎兵申请执行湖北雅斯连锁公司襄樊分公司劳动仲裁一案,雅斯公司是大型连锁超市,招聘的一线柜台人员大部分未给办理“五险”。往往是一名员工提起涉社会保险仲裁,会陆续提起多起此类仲裁。我院截止目前收受涉及雅斯公司劳动仲裁执行案件12件,涉及川惠大酒店劳动仲裁执行案件11起,涉及美联超市劳动仲裁执行案件8件。这些案件表面上只是少数劳动者的维权行为,但其背后的涉案人数众多,极易引发系列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较大。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有意逃避法律责任。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漠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当事人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当。被申请人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必然在心理上产生消极现象,想方设法对抗法院执行。

   三、解决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是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加强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员工数目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查处力度,加大对违法者的责任追究,完善各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劳动用工关系的良性运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对统筹社会保险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规程,保证应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劳动者都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由行政权保障实施,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权就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作自由选择,只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在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时,劳动仲裁委就应当告知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应当将该案移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用人单位如未按决定缴纳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该类涉及社会保险费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而不应当做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这样才能切实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法院与仲裁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的沟通与衔接。首先,劳动仲裁机构应积极争取党委的大力支持,加大投入,配足配强专业仲裁员,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提高素质。仲裁委员会要选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的法律专业人员担任仲裁员,并要通过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对仲裁裁决文书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制作规范、表述严谨,从而树立仲裁机构的威信,提高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完善内部管理考评监督机制,努力提高仲裁业务水平;其次,法院要加强与仲裁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衔接,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研讨解决和防范纠纷的办法和机制;第三,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对执行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问题,及时向劳动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促其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