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法院分析拒执罪难以发挥效用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时间:2012-12-03 10:09:0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罪名设立的初衷在于确保审判权的有效行使,打击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缓解法院执行难问题,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保障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形象。但由于主客观原因所限,从2010年开始近三年来,襄城区法院审理拒执罪仅有3件,而同期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300多件,适用拒执罪追究拒不执行行为人的案件仅占所有执行案件的0.12%,适用拒执罪缓解执行难的效果不明显,拒执罪的立法意图难以实现。襄城区法院对拒执罪难以发挥效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1、追责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位。

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适用拒执罪追责的意识不强,遇到拒不执行、暴力抗法和协助执行人不协助等情形时,执行人员由于不熟识刑法条文,一般未考虑适用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而很少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由公安机关审查立案或者就此展开侦查,从而启动拒执罪适用程序。

2、追责成本高,有畏难情绪。

现在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工作压力大,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且取证较为困难,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多,成本高,效果不一定好,而司法拘留、罚款程序比较便捷,也会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威慑作用,起到一定效果,所以执行人员往往舍弃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而选择拘留、罚款等其它处罚措施。

3、侦、控、审环节衔接不够。

按照现行规定,拒执罪属于公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因此,发生在法官眼前的拒绝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起来程序复杂,环节繁多,衔接不畅。公安、检察机关一般认为这是法院内部的事,对这类案件积极性不高。况且侦、控环节与法院对是否够罪的性质理解有时又有偏差,可能会出现移送后得不到最终落实的情况。

4、刑罚设置较轻,效用难以发挥。现行《刑法》规定对触犯拒执罪的最高刑期仅为三年,这种较轻的量刑设置难以有效遏制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使得拒执罪的惩罚与教育、预防功能难以彰显,打击严重对抗执行、恶意逃债的立法意图难以实现。

二、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保障民事执行顺利进行。

设立拒执罪的目的就是通过严厉的刑法制裁手段,保障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并非简单的违反民事法律的问题,对此必须运用刑法手段进行严肃惩处。实践中只有对拒不执行的行为敢于下手,不以拘代刑,不姑息犯罪,才可以实现立法意图,达到立法目的。

2、完善诉讼程序,畅通控、诉、审环节。

建立符合程序正义标准的法律程序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保证。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大多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有的甚至就发生在执行案件的现场,与法院的公务活动密切相关,是一种“发生在法官眼前的犯罪”,能否构成该罪,法院最有发言权。加之情况特别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如当场予以民事处罚甚至决定逮捕,尽快交付审判,以有效地制裁犯罪、排除妨害。因此应该完善诉讼程序,畅通控、诉、审环节,快侦查、快起诉、快审理。

3、提高法定刑期,并处罚金刑。

现行法定刑期处罚偏轻,与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特别是聚众围攻冲击型的暴力抗法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不相适应,难以达到刑罚对行为人的特殊预防目的,更谈不上达到对社会公众的一般预防目的。基于执行难和暴力抗法事件仍然屡禁不止的现状,应该加重本罪的法定刑,以确保刑罚效果的实现,建议一律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金,以充分发挥罚金刑对这类贪利型或财产型犯罪的抑制作用。

4、加强刑法相关条文的宣传

一是加强法律释明告知工作,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的重点内容。二是结合执行活动开展宣传,强化说服教育的力度;利用典型,宣传一案,惩治一批,达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营造声势、扩大社会影响的目的。三是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有条件的时候可以开辟专栏,通过对个案的剖析,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强化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