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害”了!我的女“司机”!

作者: 汪梦格、黎云来源: 少审庭 时间:2017-05-08 10:54:52

没驾驶证还敢开车,开车还敢喝酒,你真是胆大啊!313日,襄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825日晚上11点多,女“司机”吴某驾驶一辆解放牌小型面包车行驶到襄阳市卧龙大桥襄城桥头环形匝道与檀溪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酒精检测,女“司机”吴某的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10.48mg/100ml,为醉酒驾驶。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名女“司机”竟是“冒牌货”,并未考取驾驶执照,属于无证驾驶。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被告人吴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普法要点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不仅害己还害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那么对于醉酒驾驶是怎样处罚的呢?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