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好意同乘:善意不设限,责任有边界
正值民法典宣传月,
襄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一则真实案例,
带您读懂《民法典》中的
“好意同乘”规则
……
王某委托李某将货物运送至A地并支付运费,李某完成货物运输义务后返程途中顺路无偿搭载王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王某诉至法院。
王某认为:“你将货物运到后还要带我返程,是运输合同的附加义务,不是好意同乘,不能减轻你的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我已完成运输任务,是你主动要求我捎带返程,这是无偿的善意行为,应当减轻我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好意同乘”?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民法典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款为好意同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法院裁判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同行的行为。民法典虽然未规定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营运机动车在非营运期间无偿搭载他人可以参照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定,即“非营运机动车”包括“处于非营运状态的营运机动车”这一情形。本案中,李某将货物送达A地即完成运输义务,王某未举证返程系约定的附加义务。李某驾驶货车在非营运期间无偿搭载王某,构成好意同乘,但其未安全谨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善意值得被法律保护,但安全底线绝不能松懈。“好意同乘”承载着人与人之间最朴素的善意,民法典的规定是对人性善意的理性回应。它既警示驾驶人:善意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又避免助人的驾驶人因担责过多寒心。驾驶人对搭乘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不以有偿或无偿加以区分,需安全驾驶、谨慎行车,杜绝酒驾、严重超速等行为。搭乘人应选择车况良好、驾驶技术可靠的车辆,主动系好安全带、不干扰驾驶。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人,都应秉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共同规避出行风险,让温情相伴,与平安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