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与交融: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及应对

编辑: 聂志军作者: 钱丽来源: 法院审判监督庭 时间:2013-06-24 11:04:00

   

内容摘要:网络舆论作为公共领域全新的、特殊的利益表达方式之一,已经深深浸入刑事司法领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刑事司法的独立。本文通过剖析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从正向和反向的视角解析了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并提出在保证公众基本的监督权利的同时,针对网络舆论过分干预刑事司法独立的现象提出相应对策,意在寻求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与交融,以完善刑事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全文总计9800多字。【本文获全国法院第24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湖北省法院第22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第6届湖北法官论坛优秀奖】

关键词:  网络舆论  刑事司法  互动交融    

网络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增加,使网络舆论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活动也不可避免地被它所影响,刑事案件因其危害大、辐射广、影响深及戏剧性要素的特点使刑事司法活动成为网络舆论热议的重点对象。近年来,为数不少的刑事案件通过网络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迅速传播开来,案件的侦查、审判乃至执行都受到极大关注,网络舆论对其影响程度往往远远超出案件本身。如何在理性分析和透视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影响的基础上,找寻实现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和谐博弈、互动交融的路径,日益成为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关注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舆论的内涵与特征

网络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与自由性,传播的公开性与瞬时性,监督的互动性与直接性。相较于传统媒体而言,网络最大的特征便是其互动性。网络将传统媒体与受众的单向传播关系转变为双向或多向互动的传播关系。在开放的网络平台上,公众在发表自己见解的同时也可以接收到其他人的信息,在同一时间就同一事件各自大胆地提出看法,通过这种不断的互动交流而形成具有广泛性与公共性的评论,即网络舆论。网络舆论监督不仅体现在受众的互动,还表现为对司法活动的直接影响。广泛的公众关注度,使得司法部门不管是基于案件本身的性质还是舆论的压力,都必须介入其中,起到监督司法活动的作用。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一)弥补法律自我监督局限

首先,宪法监督缺乏保障。我国宪法虽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但由于操作规则的缺失,使得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具体实践中难以有效进行,司法监督得不到保障。

其次,内部监督苍白乏力。就司法机关内部监督而言,体制本身缺陷使其有些监督显得苍白无力。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程序没有得到严格的实行,下级法院就重大或疑难案件请示上级法院指导的情况屡有发生,使得审级监督只是一种形式而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而检察机关的监督属于一种事后监督,且没有强制性的法律监督规则和程序加以保障,有时也很难起到监督作用。

再次,监督手段略显单一。法律自监系统的局限性还体现在监督主体对司法行为评价角度的单一性方面。法律自我监督主要是监督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是以我国现行立法为依据,即只是单一地从法律的角度来评价,以具体的法律规定为蓝本。而法律自监系统以外的主体对司法行为的评价角度则是多元化的,这种评价更能体现人民大众心目中的社会正义和公平。

要完全解决法律在自我监督上存在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必不可少,但是,仅仅依靠自我监督体系是远远不够的,而来自人民大众的舆论监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法律监督的局限。

(二)满足民众政治参与需要

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都有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参与政治生活意愿,从而影响国家政权系统的运作。人们通过网络这一个全新的充满活力的媒介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和态度,从而影响政府决策,监督政府的行为,真正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例如众所周知的“孙志刚案”,在各大网站的追踪报道和网民的积极参与下,最终使主犯伏法,并终结了我国通行多年的收容遣送历史,便是网络舆论影响政府决策,公民政治参与的典型成功范例。

(三)促使司法活动有效进行

在司法独立尚不够完善的我国,司法活动往往会或多或少受到某些权力部门或者强权人物的干扰,在这种情况下,来自公众的舆论监督与压力,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权力滥用,抵制腐败因素对司法行为的侵入,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司法行为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公开,便于公众充分参与其中,体现司法活动公开、透明的原则,也保证公民的知情权的实现,使司法机关接受广泛的舆论监督,促使司法行为的最大限度的公正。

(四)促进公民法制宣传教育

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及判决结果的客观报道、各种各样的专家评论,使公众不仅能全面的了解案件本身,还可以从判决结果中判断和认识到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范围,在潜移默化中学习法律规范,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仅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活动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预防和减少犯罪。

二、我国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关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影响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以及民众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高涨,人民大众通过网络这个公共平台参与舆论监督的热情也随之高涨,甚至在司法活动的不同阶段都会产生影响。在某一社会事件发生后的很短时间内,新闻媒体便会将其公之于众,各界高度关注,从而引起司法机关不得不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诉讼轨道;而在诉讼过程中,在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冲突的同时,公众通过网络等媒介也纷纷参与其中,对案件以及司法活动进行或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舆论的褒贬在有形或无形中必然会对司法机关的判断产生或多或少影响;案件审判终结之后,公众对裁判结果的态度也可能不同,若是满意,则做出肯定的评价,同时也能提高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权威性,若是不满,则可能引起二审或再审等其他诉讼程序的发生。

进入网络时代,公民已经很擅长利用网络舆论来为自己造势。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案”的“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即是典型。在案件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充分利用网络等媒体,在媒体记者会上,公布自己掌握的案件信息和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个人诉求。更甚者如被告人姜俊武的父亲,开了一个专门公布案件真相的网站。在现在的中国,普通公民有这种意识,是十分令人振奋和欣喜的,但是面对这种情况,著名法学家葛洪义在黄静案裁判后指责网民说“若不是这场声势浩大的全民声讨,这个案件不会如此旷日持久,不会如此反反复复。”这一论断固然有在司法独立的名义下,要求公众放弃舆论监督权利之嫌,然而,也不得不反思舆论对司法活动到底产生了怎样大的影响。

另外,在许霆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后,有人评论说“许霆真正应该感谢的是媒体”;前些年发生的“张金柱案”,即使他的犯罪性质恶劣,但并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适用死刑的规定,但在舆论的穷追猛打和口诛笔伐之下,判决书中写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语句,张金柱被处以极刑,他在临刑前说自己是死在媒体手中……这样的案例在现今强调民主自由的网络时代,比比皆是。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日益凸显,尤其对刑事司法独立的干预日渐得到重视,要如何把握网络舆论的影响力度,均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日显重要。

(二)我国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之间存在的问题

网络舆论是一种自由的、不受拘束的倾向性表达,而刑事司法活动则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法定职能的行为,有其特有的严谨性和程序性。二者在针对特定的刑事案件时存在必然的联系,同时,出现问题也不可避免,主要原因可以表现在天然冲突和制度问题两个方面。

1. 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天然冲突

(1)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的集中反映。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首要的自由权利。而司法独立是现代各国通行的宪法原则之一。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

公众通过网络舆论等形式对未决案件作出倾向性报道或评价,会对司法产生压力,或者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想法,一旦这种偏见形成,审判便难以实现真正的公正,司法独立也就受到影响。因此,公众的天生扩张性与传播性与司法的天生独立性之间产生冲突是必然的。

(2)伦理常情与法律理性的冲突

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还可以归结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人都是感性的,公民总是根据自己内心信念和情趣来追求一个公众普遍认同的、合乎伦理道德、符合人之常情的结果,甚至可以忽视案件本来的真相;相反,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一种远离感性的理性”,司法机关作为法律适用的主要机关,只认可经过法定程序、通过依法认证、遵照法定的规则所得出的法律事实,而一个公正的判决并不必然与公众民意相一致。司法机关最后作出的判决结果与公众的内心想法不一致时,便可能引起更进一步的义愤填膺和口诛笔伐,因为公众通常只关注和同情弱小,并已经形成这样一种定势思维:凡是官民冲突,必定是官方有责,凡是官方否认自己责任的,必定是在试图掩盖真相。

(3)“眼球经济”与司法逻辑的冲突

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的冲突可直接体现为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冲突,而且主要是一种价值追求的冲突。

新闻媒体追求的是经济利益,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吸引更多公众的注意,往往选择能够引起公众兴趣的大案、要案、奇案,并且在叙述事实的过程中,更注重引人入胜、扣人心弦,使用具有浓厚感情色彩的词句表达,他们这样不惜标新立异,甚至哗众取宠,只为利用公众的热情来创造轰动效应,争取传媒领域的话语权。司法机关追求的是事实真相,是为了解决纠纷,保证社会的安宁,因此,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更注重的是法律事实,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缜密的侦查审判、以严谨的语言作出最后判决,最终实现社会正义。公众从媒体处获取具有一定倾向性的信息,并通过网络进行评论,很有可能被误导,一旦这种先入为主的看法得不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也成必然。

2.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独立的冲击

网络新闻媒体对案件事实的报道是公众获取案件相关信息的主要途径,新闻媒体单纯地为吸引公众的“眼球”而做出虚假的、不尊重事实真相的报道,必然会影响公众对案件甚至整个司法活动的判断和评价,形成的网络舆论也会对刑事司法活动,尤其是司法独立,产生重大冲击。

(1)社会角色定位错误

新闻媒体原本应该只是事实的记录着和转述者,却没有认真遵守自己的职责要求,如实报道案情,向公众传播最新的、最真实的案件进展,而是超越法律的规定,没有基于法定的程序和合法的证据,就对具体的案件任意作出非理性的评论,扮演“社会法庭”的角色。针对某些特殊敏感的案件,利用公众盲目从众和同情弱小的心理,有意夸大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悲惨遭遇,大肆渲染悲伤气氛,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诘难,将自己塑造成为社会正义的代言人。甚至,社会上还流行一种说法,就是“法院不如电视台管用,找法官不如找记者”;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被群众视为“青天”,一时间告状的、上访的在中央电视台门前排起了长队。原本作为司法活动监督者的媒体俨然成了“包青天”,成了裁判者,社会角色定位发生严重偏差。

(2)引发“舆论审判”效应

公共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天然侵犯性,容易脱离法律与理性的轨道,导致“舆论审判”的出现。

“舆论审判”是指一种缺失法律支持的,不尊重司法的基本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道义上的裁判。主要是指网络新闻媒体针对法院尚未判决的案件进行追踪报道,通过热点炒作,吸引公众广泛参与评论,或邀请所谓的“专家”做出权威意见,利用公众的热情和对犯罪分子的极大憎恶,引导社会舆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做出预先裁决,使司法机关处于舆论高压之下而丧失公正的判断力,做出可能有违法律事实的判决。

(3)造成司法权威缺失

网络新闻媒体因缺乏专业眼光,对于待决刑事案件过度的渲染和过多、过细的报道,并提出各种冠冕堂皇的证据材料,在公众心目中留下深刻印象,并认为事实真相就该如此,司法机关在严格依法定程序审理之后可能作出与之相悖的判决结果,公众心目中的“铁证如山”的事实被推翻,这种心理落差必然导致对判决结果的不能接受,并产生对司法机关公平正义的怀疑,造成对司法的不信任。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刑事司法独立和谐关系的构建

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独立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如何实现两者的互动与交融,走向和谐共存?笔者略陈管见。

(一)发挥网络舆论监督对刑事司法的积极影响

尽管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尤其是司法独立有着天然的侵犯性,但是网络舆论监督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网络舆论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促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保证:

一是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社会监督以网络舆论的形式出现,除了有宪法、法律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外,还应该有专门的舆论监督的法律的规范,明确规定舆论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范围、条件、方式、程序等,使舆论监督走向正规化。

二是需要相关信息的透明。信息透明公开,使司法机关的活动处于“阳光”之下,也是公民知情权和自由表达权的实现方式之一。网络等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与传播以及网民的评论正是司法信息公开的具体表现。

三是需要宽松的舆论生态。网络的先天优势及其独立存在,为民主时代的人们提供一个宣泄民主情绪的场所,是公众意见的表达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的最佳的存在。应该创造更有利于网络舆论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环境和条件,同时强化网络舆论监督的合理化约束,提高监督的总体水平。

(二)防范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

舆论自由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监督司法权运作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但是如果对这种自由不加任何限制,它就有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因此,在最大限度发挥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的积极监督作用的同时,还必须对舆论监督进行必要的规范,防范其对司法独立的非法干预,保障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

1.从网络舆论主体上控制

(1)加强对人民大众的法制教育。公众之所以很容易受到网络媒体的误导,很大部分原因是因为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通常只是依自己仅有的伦理道德标准去判断是非,甚至只是人云亦云,被有心者利用,从而导致舆论对司法活动的负面影响。

如果要求一个公民只能做正确的评论,而不能做错误的评论,就不存在言论自由之说,因此,国家要做的不是限制公民评论,而是引导公民做正确评论和教会公民不做错误的评论。其中的方法之一就是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让公民自己去理解,并依法作出评价,促使司法机关依事实、依法律办事,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2)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加强自律。网络新闻媒体应该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时刻记住自己的职责,同时应当以促进司法公正为己任,以正面报道司法活动为主,在选择报道内容和方式时,应该综合考虑公众的需要和法律的需要,把握报道的分寸,以一种独立的、超脱的、旁观的视角来看司法活动,并作出中肯的评价,应该避免主观臆断,不可随意指责和妄下断论。 我国《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的义务包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发扬团结友爱的精神六个方面的内容。以上职业规范,为媒体及从业人员报道和评论,提供了行为基础准则。

另外,依言论自由原则,新闻媒体有权对未决案件发表评论,这并不会必然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只是前提是不能对正在进行的审判产生现实的威胁,不能使公众因其评论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预先定罪,因此,评论也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以理性的言语,谨慎的、有所保留的评价,不能不遗余力的支持一方当事人,而贬损另一方当事人,把握好一个度,加强行业自律性。总结中外传媒监督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自律的媒介最自由。”

只有拥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自律性,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媒体方可与司法保持一种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才能同时得到保障。

(3)建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市民社会组织性质的独立传媒或者俱乐部。如今的传媒,尤其是网络传媒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经济利益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传播内容的局限性。以利当头,其追求的是发行量或点击量,特意的标新立异也就不足为奇。

如果能建立一种独立的全凭自愿参与的传媒或俱乐部,这样一个组织是独立于政府部门和营利机构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这个组织里,成员可以自由地对社会事件发表看法,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不为名,不为利,只是单纯表达见解,交流思想。

2.从立法上规范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现今仍未制定出新闻法,舆论监督方面的专门法律更是少之又少,针对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提高有关网络舆论的立法层级。我国现行的有关网络舆论的法律规范主要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比较低,权威性不够,所能起到的保护或限制网络舆论的作用小。因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步,制定有关网络舆论监督的专门法律,提高立法层级的同时,提高规范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规范舆论监督。

(2)规范网络舆论影响刑事司法的方式。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不是通过舆论压力来完成,而是通过触动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党政领导,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进而批示、指示有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及时处理”等来完成的。司法机关迫于上级领导的压力而活动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严重否定。媒体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应该体现在对司法机关活动程序的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和司法腐败,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即使有民意的要求,也是司法机关自行决定的结果,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归根结底也是民意的体现。

(3)规定新闻媒体传播报道的条件、内容。法律可以对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报道的条件和内容作出合理的限制,这个可以借鉴西方主要国建的已有的经验。英、美等国家主要以诽谤法和蔑视法庭法及“明显和即刻的危险原则”来规范和调整新闻媒体和是司法审判的关系。对于新闻媒体所作出的会对司法审判带来明显直接危害、不利于案件解决的报道或评论,可以直接禁止,这其实对表达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利益的权衡,在判断孰轻孰重中,进行优位选择。

(4)设定法治新闻报道的特定原则,尤其是在媒体评论案情方面。面对某一具体的刑事案件,媒体更热衷于在描述案件情况的同时,就案件性质作出说明,甚至对犯罪嫌疑人预先定罪,以吸引公众的关注,这是对公众的严重的误导。媒体在报道涉法新闻时,必须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可因顾及新闻的及时性而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在评论司法活动时,应该侧重对司法机关行为的程序方面的评价,对于实体方面,尤其对未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一般不可作出过多的倾向某一方当事人的评论。

(5)设置新闻媒体违法传播的责任。新闻媒体若为获取公众关注度而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作不实报道,误导公众,影响司法机关的判断或者随意评价司法审判活动,作恶意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等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都应该被追究责任,受到应有的制裁。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印发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即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或者进行恶意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则必须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3.从司法系统上协调

(1)提高法官的现代法治理念和独立性。使法官能够摆脱从众思想的枷锁,在从事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之中增强对程序外干扰的抵抗的心理素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认同需要固然可取也是必要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机关不断改进自己的行为,与社会赞同的评价体系相一致。但是,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秉承自己最基本得职责,维护心中正义,不受外界不当评价的干扰,排除万难寻求真相,真正实现社会正义。

(2)开诚布公是最好的防御手段。司法公开既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防止舆论不当干预的有效办法。人民法院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衔接,给主流媒体提供特殊的便利,配合其公开报道,便于民众适时地了解案情的进展情况,防止臆测。另外,将各种决策理由主动公之于众,寻求公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公信力的丧失。有的法院实行网上法院这种新的诉讼模式,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以动态了解和监督审理、执行的进程,增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防御网络舆论的不当干预。

(3)建设专门的法院宣传传媒网站。可以配置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从事涉法新闻工作,设立新闻发言人,对热点案件及时作出专业分析。同时,密切关注其他网站的报道,对于那些不实、不当的报道及时提出并更正,通过反馈、澄清等一系列行为,为公众呈现最新的、最准确的事实。另外,设置专门的供网民参与案情讨论的平台,充分了解公众意见,并针对性作出答复,为公众解疑释惑,这样既避免对公众的不当误导,也提高司法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度和权威。

(4)发展电视庭审,对非特定庭审现场进行视频直播。对于是否可以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电视现场直播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电视庭审也算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发展电视庭审,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公正,更便于公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中央电视台成功地对“綦江虹桥垮塌案”的庭审进行了现场直播,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公众可以目睹庭审过程,对于法制宣传教育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只是,人民法院在选择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上要理性对待,另外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媒体应该遵守哪些具体规则,这些都要全面考虑,同时应当制定具体的规则加以规范,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结语

舆论是无形的,尤其是网络舆论,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网民的声音都集中在这个相对自由的表达平台上,一方面可以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但另一方面,也存在巨大的危机和风险——危及刑事司法独立。在网络舆论日渐强大的今天,更不能让狂热的情绪代替了理性的思考,宜充分发挥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使两者在互动中交融,在博弈中和谐,共同为法治方略的贯彻实施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