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行人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来源: 卧龙法庭 时间:2021-09-14 17:12:03

 未成年行人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交通秩序和安全出行问题,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一场公交车与未成年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了各方的争论,且看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是如何处理的。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9日中午时分,陈某驾驶的公交汽车行驶至某公交站台处时正在停靠站台的过程中,因故碾轧行人张某(小学生)腿部, 造成张某腿部受伤, 司机陈某立刻报警,张某被送至襄阳市中心医院救治。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张某在分道线上来回奔跑追赶即将到站的公交车, 张某招手欲叫停陈某驾驶的公交车(此时车辆尚未到达站台),该车未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进站,张某在追赶过程中其跑至事故车中门时被车轮辗轧。

后张某因伤致一侧腿部下端截肢致残,需安装佩戴假肢,因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张某将涉案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襄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由卧龙法庭审理。原告张某主张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万余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公交公司负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

事故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赔偿比例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人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而行人张某本应该在公交站台等侯公交车辆进站后按照秩序排队上车, 但其违反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追赶公交车,此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其将自己的生命安全置于十分危险的境地,故该院认定张某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

关于机动车一方,陈某驾驶的公共客车虽观察视野开阔,机动灵活性较差,且事发时不仅张某一人追车,而是有其他数名学生在机动车道边缘追赶车辆,在此情形下陈某应引起更高度的注意, 避让行人,首先确保行人安全,但其并未及时避让或者停车。

判决结果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襄城区法院酌定双方均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同等过错, 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 , 该院酌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某系公交公司的雇员,陈某给张某造成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即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襄城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对该判决均不服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人处于弱势地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应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照顾。公交车司机相较一般驾驶员,负有对保障乘客和行人的安全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和社会责任,应该及时避让或者对追车行为予以制止,首先确保安全,不应机械执行进站规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但是原告追赶公交车的行为首先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使其自身处于危险境地,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法院据此划分双方责任,不仅需要兼顾公平公正、对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照顾,还要考虑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社会价值观。法院的责任划分不仅显示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也彰显了公民遵守交通规则、文明有序出行是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的价值导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后需强调,学校和家长对未成年人也要加强安全出行规则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文明乘车,也是对其自身安全的有力保障,不让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