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返程!被“限高”不能坐飞机,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急得…

作者: 襄城法宣来源: 执行局 时间:2019-08-07 10:14:07

“我们是来履行判决的!麻烦你们尽快解除‘限高令’!”7月10日上午,2名男子急匆匆走进襄城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区。


侵权纠纷   这家公司被判赔偿22万

因侵权纠纷一案,马女士等3人不服襄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襄阳某运输公司和郑州储运公司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两家公司各赔偿220197.37元,共计440394.74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郑州储运公司一直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

随后,马女士等3人来到襄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执行干警向储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经执行指挥中心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冻结。

7月3日,襄城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据介绍,被“限高”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无法进行多种高消费行为,比如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同时,无法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无法返程   法务代表连夜来襄履约

7月10日上午8时,储运公司的2名工作人员来到襄城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我们连夜赶来的,快帮我们老板解除‘限高’!”一名工作人员说,他们是储运公司的法务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在北京开会,由于无法购买返程机票,法定代表人很着急。

那么,为何迟迟没有履行判决?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因工作失误,未能及时履行。

7月11日,该公司主动将220197.37元执行款交至法院。

在该公司将执行款全部交付到位后,执行指挥中心依法解除了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全部执行措施,该案执结。


法官提醒:

一、哪些人会被法院下令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限制高消费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三、如何解除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