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鹅引发的官司

来源: 卧龙法庭 时间:2021-02-23 10:32:59

随着现代社会居民生活的多样化,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而饲养的宠物也从传统意义上的猫、狗等扩大到更多种类的动物,例如柯尔鸭、荷兰猪等,这些可爱的小动物成为了人们心爱的宠物。

今天的主角,虽不及柯尔鸭名贵,也不及荷兰猪小巧可爱,却也被主人照顾的干净漂亮。就是它,这只“精致”的鹅!主人周奶奶就像对待孩子一样悉心照料着它,把它养的白白胖胖,每天对它说说话,如同家人一般感情深厚。

飞来横祸总是让人措手不及,2020年12月23日16时30分许,杨某驾驶小型客车从襄城区一停车场驶出时,无意间将正在停车场“散步”的鹅辗轧,致鹅当场死亡。

事发突然,周奶奶悲痛欲绝,冷静下来后,她立即报警,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襄城大队到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周奶奶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襄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由卧龙法庭审理。原告周奶奶主张被告杨某对其进行书面道歉,赔偿其财产损失2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奶奶主张其喂养宠物鹅已经有两年之久,与其有深厚的感情,经常陪伴其左右,系其精神寄托,鹅的突然意外死亡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且被告杨某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鹅死亡,且在事故后态度蛮横,亦对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被告杨某亦辩称其开车辗轧致鹅死亡属实,但是其仅应当按照家畜鹅的市场价值来赔偿,原告周奶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经该院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协商,法官耐心劝解和释法,被告杨某最终对原告周奶奶赔礼道歉并且表示愿意赔偿400元,周奶奶也意识到交通事故系被告杨某的过失行为导致,虽然自己与饲养的鹅之间感情深厚,但也应理性对待赔偿问题,且其在城市饲养动物亦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看护义务,不得妨碍公共交通和他人生活,周奶奶收到被告支付的理赔款后向该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该院予以准许并制作裁定书,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事故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的宠物鹅死亡而遭受财产损失,该宠物不仅系原告的个人财产,且系原告饲养多日具有相应的人身意义和情感寄托的特定物。《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毁损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审理此类侵权案件中,不能仅凭借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划分,还应考虑动物饲养人的法定义务,例如饲养动物有无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本案在调解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特定物的情感寄托和实际价值,充分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换位思考,从而达成了相应的和解协议,最终被告赔偿,原告撤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