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财起意走歪道 同谋合伙为哪般……
作者: 刘静文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9-01-24 17:11:53
两名惯犯,屡教不改,因盗窃再次获刑,1月22日,被告人于某、徐某犯盗窃罪,被襄城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窜至襄阳市某工业园内,盗窃一辆电动车和八块电瓶;同年4月18日凌晨,于某到樊城某工业园内盗窃一辆电动车;4月28日,因前两次盗窃于某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窜至某制药厂家属院先盗取一辆电动车后,联系被告人徐某,告知徐某自己盗窃了两辆电动车,让徐某帮忙骑一辆到樊城某市场附近,徐某同意后,于某骑着盗窃来的电动车找到徐某,一起返回某制药厂家属院,于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交给徐某后,又盗窃一辆电动车,两人各骑一辆盗窃来的电动车到樊城某市场附近,于某将盗窃来的两辆电动车以1100元卖给别人,二人将赃款挥霍。
襄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某在伙同被告人徐某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将盗窃所得部分用于吸毒,且在实施两次盗窃被取保候审后又继续盗窃,被告人徐某有犯罪前科,其二人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徐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千元,扣押作案工具,退赔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