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儿都去哪了?

来源: 刑庭 时间:2022-09-09 16:58:45

水满有时观下鹭,草深无处不鸣蛙”南宋诗人陆游的诗句描绘的是古人眼中的平常不过的景色,如今,却不由得感叹,鸟儿都去哪了?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孟某(另案处理)邀约毛某在襄阳市东津新区朱彭村一树林内打鸟。当日,毛某先邀约姚某在附近树林内打猎,由姚某开车,毛某坐在车内用高压气枪打了三四只鸟。当日14时许,孟某邀约其他几人(均另案处理)开车在该搅拌站与毛某见面,毛某携带气枪上车,四人遂在树林内继续用高压气枪打鸟。期间,毛某将其与姚某打到的猎物一并交给孟某等人。孟某等人打完后携带猎物开车离开,至襄城区“一家山庄”准备烹食时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查获,从该车内收缴各种猎物十五只。经襄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进行物种识别,该猎物中有鸽子两只、八哥三只、乌鸫一只、棕背伯劳一只、小䴙䴘一只、白鹭一只、珠颈斑鸠五只、喜鹊一只,除两只鸽子属于家禽外,其他十三只鸟类均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案发后,被告人毛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姚某被追诉后自动投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姚某犯非法狩猎罪,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诉讼中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被告人毛某和姚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非法狩猎行为表示悔过。

 

 

 襄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伙同被告人姚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姚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毛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6000元,被告人姚某在900元范围内与被告人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毛某赔偿司法鉴定费2000元,被告人姚某在300元范围内与被告人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履行;被告人毛某、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襄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2022年4月9日实施)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2018年12月18日,湖北省林业局通告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禁猎期满后,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法官释法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环保新规的颁布和实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顺应时代的潮流不断完善,但是人民群众对环保政策法规的知晓度不高,生态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法律护航生态保护的典型案例,缺乏法律常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公开赔礼道歉,“惩罚+修复”,创新打击治理方式,才能标本兼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不仅要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意识,还要关注环保法规和政策的实施,避免无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让我们共同成为生态保护的实践者和宣传者,还“青山绿水”一片“鸟语花香”,铺展“蓝天白云、白鹭成行”的美丽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