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襄阳一女子花61万买房 几度遭人换锁装修

编辑: 办公室作者: 刘静文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9-05-09 11:12:52

2013年,于女士花61万,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16平的房屋。于女士尚未入住,就发现了“怪事”——自家购买的房屋,竟有其他人前去装修。然而,当于女士找开发商理论时,开发商竟然称:合同已解除。 

自家房屋屡屡“被”装修

2013913日,于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小区的一套116平方米的住宅。签订合同当日,于女士分两次支付房款共计61万元。此后,于女士一直未能入住该房屋,该房屋也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

20172月,开发商登报,通知于女士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支付购房款凭证,到开发商处核实合同义务落实情况,逾期将解除购房合同。

20173月,于女士发现所购房屋内有人装修。随即,她向襄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于女士申请法院通知装修业主到法院参加诉讼。对此,装修业主黄先生通过电话向承办法官表示,开发商已退还其交纳的购房款,故而不参与诉讼。

20179月,在案件审理期间,于女士发现竟还有他人仍在继续装修房屋。当年97日,承办法官随于女士来到涉案房屋,查看确认情况后,张贴了停止装修的《通知》。要求房屋装修业主停止装修,申请参加案件诉讼。

《通知》称:鉴于涉案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为避免损失扩大,现通知房屋装修业主,停止装修,自201798日起继续装修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并最迟于2017913日前参加本案诉讼。截止一审开庭时,房屋的装修业主未到庭参加诉讼。

襄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女士提交了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电汇凭证、购房款收据,且该购房合同已在襄阳不动产登记局备案登记,证实于女士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开发商收款后,也履行了将合同提交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义务。涉案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开发商在没有合同约定的违约、或法定解除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其单独采用登报的方式解除合同,明显不妥。故判决:开发商立即向于女士交付房屋,配合于女士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同时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开发商提起上诉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于201711月,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在被上诉人于女士全款支付购房款、合同已经备案登记的情况下,上诉人采取登报方式解除合同,其显然存在恶意毁约,行为明显不当。而且被上诉人于女士作为合同守约方,并无违约行为,上诉人单方通过登报形式解除合同,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系单方行为,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被上诉人于女士在上诉人登报的次月即提起诉讼,也表明其不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应继续予以履行。故开发商上诉称合同已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期,于女士在襄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