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泵搬迁二次 总经理受贿七万

—— 某建材公司原老总一审受刑四年

编辑: 张茂玉作者: 襄城区法院来源: 本院 时间:2012-07-20 15:18:00

利用职权发包工程受贿7.5万元,私人消费1万余元用公款报销,日前,被告人米某一审因受贿罪、贪污罪被襄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米某原系襄阳一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2006年,因襄阳市汉江崔家营电站工程导流明渠工程施工需对建材公司的取水泵进行临时搬迁。某环保科技公司副总经理严某找到被告人米某承揽搬迁工程,并承诺给予一定的好处费,米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总价为162800元工程合同书。工程完工后,二人又协商将造价增加5万元。严某先后二次送给米某好处费5万元。2008后,崔家营航电枢纽相应工程完工后,襄樊市汉江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建材公司签订了包干协议,包干费19万元。严某得知后,找到米某要求承包,双方协商工程价款为14万元;之后,米某要求严某将工程转包给建材公司下属的实业公司,并从实业公司收取好处费2.5万元。

法院还查明,2010年1月、2011年2月,被告人米某利用担任建材公司破产企业监管组组长的便利,两次报销因私到广东的费用支出共计10331元。

襄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米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7.5万元,占有公共财物10331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由于米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了全部赃款,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