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裁判说服力 彰显司法公信力

编辑: 何俊芬作者: 聂志军来源: 办公室 时间:2013-09-06 16:08:38

   

当下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综合性的,但究其成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裁判说服力的缺失。从一定意义上说,司法公信力来自于法官一个个公正的裁判的累积。法官不仅应当对纠纷作出裁决,而且还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裁决予以充分的阐述,并尽力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使裁决不但符合形式理性,也符合实质理性,做到论证透彻、说理圆通、公信力强从实质理性的角度而言,一份具有说服力的裁判文书必须说清事理、讲明法理、合乎情理,情、理、法浑然一体

说清事理。正确认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事实清楚,就是依法查证,查明事实真相。认定事实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为根据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必须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造成冤假错案。

讲明法理。这是裁判具有说服力的关键,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裁判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体现法律精神。法律依照民主程序制定或认可,充分体现了民众意志和主张,是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和衡量标准。评价裁判是否具有说服力,体现在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上,裁判公正性的最重要标准就是看其合不合法,不合法无以成公正。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作出的裁判必须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阐明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法律与个案对号入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在准确把握相关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各方面因素,做出公正的裁判和决定。

合乎情理。裁判结果要体现普通民众的公正观和是非观。

情理就是人情、道理世人所谓天理、国法、人情,其中的天理人情,就是情理,它体现着普通民众朴素的正义观,是社会判断是非曲直、公平正义的标杆。有的情理被法律吸收或者认可,成为法律的一部分;有的存在于风俗习惯、乡规民约之中,成为世人约定俗成、自觉遵循的规矩或者规则,俨然已成为法律上所说的公序良俗或善良风俗。法官判案不能绕开情理,机械执法,形而上学地出具结果,而应当尊重这些朴素的情理,让受众感受到裁判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从而从内心对裁判产生认同感和信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