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速递;锦旗飘扬下的司法公正
2020年1月13日上午,襄城区人民法院欧庙法庭迎来了两名特殊的客人,湖北金天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位公司代表,他们冒着寒冬将写着“公正裁判 清正廉洁”的锦旗送至余何法官手中,对承办法官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
两位公司代表谈到,涉案工程在2017年便已完工,但是发包人迟迟未将工程款支付完毕,最终公司选择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被告便主动履行了义务,能够如此顺利的拿到工程款,公司特别满意。
该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湖北金天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红公司)经过竞争性谈判,取得了某学校排水管网、给水改造项目承建资格,并与该学校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学校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待审计结算之日起三日内向金天红公司一次性结清工程款。逾期支付工程款,将按照工程款总额以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后,该学校分两次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余255504.96元工程款未支付。
2019年8月1日,案件立案后分配至余何法官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余何法官一边向双方作调解工作,一边按部就班推进诉讼程序,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情况下,依法及时裁判。案件于2019年10月22日审结,判决该学校向金天红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时间段向金天红公司支付违约金。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从金天红公司处了解到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两位公司代表谈到,在签收判决书后向公司汇报,法官将违约金标准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调整为日万分之五,公司认为虽然法官对违约金进行了调减,但是足以弥补公司的损失,公司表示满意。被告方也接受了该结果,现在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余何法官解释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本案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到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对违约金作出了适当调减。
一面锦旗,承载的是当事人对法官工作的认可,亦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肯定。法官们的辛勤工作从不以当事人的答谢为目的,当事人的满意却能激励我们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