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是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考虑的首要和核心因素--严某诉汪某某离婚案

来源: 檀溪法庭 时间:2023-02-17 17:45:52

【基本案情】

2011年初,严某(女)与汪某某(男)双方自由恋爱。同年10,办理结婚登记。20124,生育一女。2015年12月,生育一子。双方婚后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小孩出生后,双方父母均协助照顾小孩。2021年2月,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2月,女方携两个小孩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同年4月,法院希望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故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此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2022年8月,女方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同时抚养两个小孩,不要求男方支付小孩抚养费。汪某某同意离婚,但始终坚持至少要抚养两个孩子中的一个。严某则坚决反对两个小孩分开抚养,10岁的女儿也坚决要求跟随母亲严某共同生活,不愿意与6岁的弟弟分开。

【裁判结果】

承办人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婚姻关系。女方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特别是男方未为挽救婚姻作出实质性努力。现女方再次起诉,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同意解除夫妻关系,应予以支持。第二,关于小孩抚养权。双方当事人都积极争取要求抚养小孩是值得肯定的。但比较而言,小孩有强烈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且两个小孩不愿意分开生活,女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有抚养两个小孩的能力,女方的父母也有较稳定工作收入、身体健康、有较多自由支配的时间并愿意协助女方照顾两个小孩。本案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子女的权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女方各方面条件对小孩的成长更有利,酌定女方享有两个子女的抚养权,两个小孩跟随女方共同生活。第三,关于小孩抚养费。男方理应根据当地的消费实际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但女方有能力保障子女健康成长所需费用且明确表示不需要男方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男方是否支付小孩抚养费其可以根据其对父亲角色的理解自行处理,法院不予干预。第四,关于小孩的探望权。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男方对两个子女享有探望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严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二、女方对女儿和儿子享有抚养权,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男方享有探望两个小孩的权利,在不影响两个小孩生活及学业的情况下,具体探望时间、方式在征求小孩意见后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

【法官后语】

这起离婚纠纷案,双方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双方均无和好的意愿,都同意离婚,但围绕子女抚养权问题分歧较大。首先,男方提出两个孩子至少其中一个归其抚养;女方则坚决反对分开抚养。男方的要求符合情理,女方的意见也于法有理。其次,夫妻双方背后的力量即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诉讼前也都协助自己的子女照顾两个孩子,诉讼后也都表示愿意协助自己的子女抚养两个孩子。第三,两个孩子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与母亲建立了良好的亲子关系,同时有着较好的学习教育环境。

如何不割裂亲情,减少离婚对孩子的身心伤害,使孩子的利益最大化是审理本案关键中之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中,面对家庭的解体,如何贯彻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法官苦苦思考且较难裁判的主要原因。“根据子女的权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是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考虑的首要和核心因素。从本案来看,两个孩子长期跟随母亲生活,与母亲建立了良好的亲子关系。双方分居后,母亲及其家人尽力给孩子提供了较好的学习教育环境。双方分居后,孩子父亲长期与孩子无有效交流沟通,致超过八岁可以表达意愿的大女儿坚决不愿意与父亲生活,亦不愿意与未满八岁的弟弟分开生活。然而,作为孩子的父亲,提出抚养一个孩子的诉求也是合法的。对此,在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我们没有采取把两个孩子拆分给父或母的常规做法一判了之,而是从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出发。最终,母亲享有两个子女的抚养权,两个子女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对两个孩子有正常的探望权,有效化解了双方的抚养权之争。当事人服判息诉,说明该案的裁判结论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该案的裁判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