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襄阳的真实案例

来源: 庞公法庭 时间:2020-01-18 09:21:00

自古以来关于债务方面就有“父债子偿”、“夫债妻还”之说但当代司法更加注重在债权人利益保护和配偶另一方利益保护方面寻求利益平衡那么在现如今夫债一定妻还吗?看一看接下来发生在襄阳的这个案例你就明白了

张某嗜赌成性并且债台高筑,2018年又在某担保公司借款了5万元。他的妻子刘某一直勤勤恳恳赚钱养育幼子,但是却因张某个人的巨额债务屡屡搬家迁户。2019年年底,张某及妻子刘某被某担保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进入一审程序。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担保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作为张某配偶刘某系共同借款人或参与并同意借款、或者作出其愿意与借款人张某共同担责的意思表示;案涉借款也无法被确定为被告张某、刘某夫妻共同债务。

案涉借款发生在原告某担保公司和被告张某之间,因被告刘某既不是案涉借款的当事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刘某享有案涉借款中的有关权利,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某担保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某担保公司提出由被告刘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主张,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二、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

三、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为个人债务:

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

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

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出现是为了促进夫妻关系以及保障夫妻共同体而创建,其不应该成为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避风港,也不应该成为便利债务人更快得到全部清偿的捷径。

在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时:作为法院,应该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作为债权人应该规范借款时的合同,力求做到“共债共签”;作为夫妻双方,应该共同进退,是共同债务就积极共同偿还,是个人债务就自负其责。如此才能既促进交易安全和效率,也保护一个家庭稳定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