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人民法院规范庭审行为暂行规定(试行)

时间:2012-09-11 17:38:00

   

襄城区人民法院

规范庭审行为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法院规范化建设,改进庭审作风,提升法院形象,树立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书记员在开庭审案时必须着装规范、仪表端庄。法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法袍或法官制服,佩戴徽章,严禁滥着装、着混装。

第三条 法官和书记员必须在确定的开庭时间前5分钟到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开庭时间。

第四条 法官在庭审中要文明用语,准确使用法言法语,提倡庭审时讲普通话,不得使用粗俗、蛮硬语言,严禁训斥、谩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庭审程序,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法定程序到位。

第六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保持中立,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参与诉讼,耐心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表意见,不得擅自粗暴制止。不得通过语言、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和态度。不得有倾向性、诱导性发问。

第七条 在庭审辩论阶段,法官应指导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充分阐述观点,不得就案件事实、是非责任作任何语言判断,不得与当事人辩论,不得贬损、嘲讽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严禁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生争吵。

第八条 法官在庭审中及庭审前后,严禁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握手、相互问侯、谈笑或有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司法活动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

第九条 严格遵守庭审纪律,在庭审过程中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拨打、接听手机,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台,随意走动。严禁在庭审时抽烟、吃东西。

第十条 认真履行职责,整个庭审活动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合议庭成员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负责。

第十一条 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交头接耳,谈论与案件无关联的话题。

第十二条 不得翻阅与本案无关的卷宗、书籍及其它报刊杂志。

第十三条 严禁法官酒后从事审判活动。

第十四条 本院组对审判庭开庭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和当事人举报查实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扣分标准见附表;上级机关在明查暗访中发现干警存在违反本规定并予以通报的,加倍扣分。

本院庭审评议小组对业务庭的庭审评议按照《关于庭审评议考核的规定》另行计分折算和进行年度考核。

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司法公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人民法院违法纪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审判业务庭每月的第一个周五前,将当月已安排的开庭日期书面报送审判管理部门,由审判管理部门不定期通知审委会各委员参加对审判业务庭庭审活动的抽查、评议。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下发的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违反庭审行为暂行规定扣分

          违反庭审行为暂行规定扣分表

序号

1

开庭时不着装、滥着装、着混装,或开庭时不系领带、未佩戴徽章                                    

2

2

开庭迟到、随意中断

3

3

随意粗暴制止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表意见,或通过言行表情流露裁判倾向,或进行倾向性、诱导性的发问                                              

5

4

在辩论中就案件事实、责任承担进行评判

3

5

庭审贬损、嘲讽当事人或代理人

5

6

庭审中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发生争吵

5

7

庭审前后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不当言行

3

8

庭审中拨打、接通呼电话,或随意走动

3

9

庭审中抽烟、吃东西,或翻阅与庭审无关的书籍、报刊及其他卷宗材料                            

5

10

酒后主持或参加庭审

5